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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房屋赔偿方式及室内物品损失不予支持引争议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11
摘要: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成都市中院(2021)川01行赔终101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该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坝街居民钱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成都市中院(2021)川01行赔终101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该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坝街居民钱某亮致函有关部门提出行政赔偿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成都市中院(2021)川01行赔终101号行政赔偿判决;指令成都市中院重新审理该案或省高院提审该案。
        
 
       其一,关于被拆房屋赔偿方式及金额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确定房屋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关于被拆房屋究竟以哪些房屋作为参照确定赔偿标准。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房屋赔偿均是以被拆房屋所在地二手房交易价格得出的结论,而这些二手房交易价格均是依据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协议得出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再审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二手房销售价格,不能作为被拆房屋货币赔偿的依据,且所涉买卖协议出售人及买受人都未出庭核实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对买卖协议真实性不认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再审申请人被拆房屋所在地也是龙门山镇政府所在地,目前在售商品房只有两处,一处为“置信仙林谷乡”,商品房销售均价8200元/㎡;另外一处为“银河谷”项目,商品房销售均价7200元/㎡,故应以两处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从百度搜索中也能搜索到两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且该两处商品房均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与再审申请人属于同性质的房屋,应当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房屋赔偿价格的依据。
       故二审法院以龙门山镇政府提交的二手住宅交易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于法无据。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房屋已经灭失就无法评估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云诉婺城区人民政府的判决书明确:“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婺城区政府与许某云可以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云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根据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房屋已经被强拆完全可以通过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是关于以什么时间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问题。二审法院以2019年二手房交易价格确定房屋赔偿价格没有法律依据。(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确定的赔偿时点为:“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应当以赔偿决定作出时点来确定被拆房屋赔偿价款。
       三是关于赔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的补偿原则是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也明确赔偿原则为货币赔偿或提供类似房屋进行赔偿。二审法院仅仅以货币赔偿作为赔偿方式显然错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选择权。
       其二,二审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房屋装修(人工费、材料费)、宅基地开垦、水电光纤入户(开户)是否应当赔偿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补偿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补偿项目,根据赔偿高于补偿的原则,应对再审申请人被拆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进行赔偿。再者,再审申请人无论是以货币赔偿后自行购买商品房还是给予安置房安置,再审申请人都得自行装修房屋,水电光纤等入户费等也得另行支付,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仅以对再审申请人房屋以二手房价格定价包含装修、附属设施等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室内物品损失不予支持错误。自改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相互矛盾,并且部分证人根本未进入再审申请人房屋内查看,无法得出再审申请人房屋已无物品的结论。且再审申请人突然被强拆及强拆时不允许再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无关人员靠近,仅仅强拆人员与自改委人员在场,以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让人信服。再审被申请人也未制作物品清单,也没有请公正的第三方现场公正,房屋内是否有物品及强拆后也没办理移交手续,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最高法发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案例安徽省高院(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沙某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判决认定:“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仅仅根据与再审申请人有矛盾的自改委人员及其聘请人员的陈述,认为再审申请人屋内已无物品,不符合证人证言认定标准,违背最高法指导案例判决行政强拆赔偿指导精神。更何况对于再审申请人屋内是否有被毁物品,2021年4月16日,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出庭负责人龙门山镇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袁某已就被毁物品数量、金额达成一致,确定被毁物品金额为86500元。二审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不予支持显然错误。
       其四,关于过渡费(租赁)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错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房屋征收应当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应当进行补偿。一审法院判决酌情确定租房损失为每月400元,再审申请人认为赔偿标准过低,无法租到与被拆房屋同等面积的房屋,应按800元/月的标准进行赔付。二审法院却以再审申请人仅提供一份租赁合同,以及案涉改造项目亦未进行货币过渡安置为由,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五,关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再审被申请人于2015年底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拆,再审申请人为房屋维权进行了长达6年的诉讼,再审被申请人未与再审申请人协商解决房屋被强拆赔偿安置问题,目的就是在诉讼中拖垮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显然是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 ,因此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应当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错误。
       其六,关于利息损失应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参照上述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其次,关于计付利息的起止点问题。一是关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的利息起止点。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329号再次重申了行政赔偿应赔偿利息损失。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利息损失错误。
       其七,关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面积究竟多少问题。成都市中院(2019)川01行赔终6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认定涉案房屋建在本案第三人张某华110平方米宅基地上,且再审申请人缴纳的配套票据为89.7平方米和15平方米的新增土地费,均可以推断出再审申请人被拆房屋面积至少应为104.7平方米。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房屋面积为90.72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套内面积实际为97平方米,应当按97平方米面积进行认定。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再审申请人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依法审理,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
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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