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司法鉴定,致市中院(2021)粤刑初21号、省高院(2022)粤刑终860号裁定书错误裁定,使2015年销售过242台有补贴的坚信汽车贸易公司法人、我的儿子杨某东蒙受不公。”近日,家住广东中山的杨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申诉材料中,杨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省高院(2022)粤刑终860号裁定书称,经某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杨某东通过上述手段申请到242辆纯电动客车(具备发票)的高额补贴,上述242辆车按进货发票价4896.37万元应当领取补贴1162.5万元,按售出发票价15053.37万元计算可以领取补贴8034.51万元,意图多领补贴共计6872.01万元。后市发改局按照242辆车(具备发票)的发票金额合计15053.3万元,累计发放补贴7977.9696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8034.51万元或7977.9696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取了8034.51万元,还是60多户购车单位或购车个人收取了多少钱。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没有明设清楚,无人所知。
可以肯定的是,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杨某东没有收到过、申请过省、市发改委的任何一笔补贴。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2015年销售过有补贴的纯电动客车约260台,客户约60家,到2020年客户是按合同大部分支付完了购车款,客户有部分收到了省、市发改委按政策发放的补贴。首先每个客户签合同时预交定金6.5万元,260台共计1690万是在未发放补贴前支付的,不属于补贴款;以后客户2020年6年时间才陆陆续续还完购车款,客户还购车款是自筹或收到补贴才还,杨某东是一无所知的,可能有部分客户是收到补贴才还欠款。但是无论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杨某东收到客户的那一笔车款都是合法的。所谓8034.51万元减去1162.5万元,6872.01万元就是杨某东诈骗金额,没有省、市发改委转帐给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明细台帐和转帐清单,能让人信服吗?
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法人为杨某东,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与汽车租赁等,属于合法经营。
其一,2015年销售有补贴的纯电客车约256台,公诉人确认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杨某东采购部分纯电动客车的成本为4896.48万元。中山发改产业函(2020)1174号文第二条规定:机动东销售发票“应按未扣除任何地方补贴前的汽车销售价格开具”,实际2015年销售的6—8米纯电动客车的补贴(2013)财建551号文每台省、市各补15万元共30万元开入销售发票里征税,税额2347.37万元,坚信公司售后服务6年为360万元,经营成本600万元,场地租金360万元,由于2020年购车单位才还完购车款,垫支购车款5000多万元、贷款利息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9763.444万元。2015年销售的纯电动客车属亏损,血本无归。
其二,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杨某东销售过有补贴的纯电动客车,但从未向省、市发改委申请过、收取过2015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2015年杨某东所销售的有补贴的纯电动客车,补贴完全发放给购车单位及购车个人。
其三,此案没有受害人,也没有受害人报案。2013—2015年,坚信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的242台纯电动客车,60个客户买到了有补贴的纯电动客车,实际是国家送给他们体验的新生事物,客户买走了车、取得了所有权,坚信公司收回购车款本来就公平合理,依法不构成犯罪。
反映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有关部门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依照国家法律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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