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衢州市沈家工业区(开发区)物资公司改制成林金和的私营企业,至2002年底,该公司在衢龙公路(320国道)边上拥有2000多平米的土地及3000多平方米左右的8幢房产。此前,2001年衢州市衢县改为衢江区,区政府也搬到沈家工业区,沈家工业区为此地价大涨,2002年8月7日,林金和曾委托衢州市华创地产评估公司对该块地及房产进行评估,结论是价值500余万元。另外,林金和还有另外一块地产,价值也有上百万元。
蹊跷拍卖 过度执法 林金和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欠了不少债务。其中,以部分房屋抵押向衢州市衢江信用社(现易名为金桥信用社)贷款70万元,以部分房产抵押向柯城区城关信用社贷款85万元以2000多平米的土地向建行衢县支行贷款50万元,其它还零星欠下了59人债务100万元左右,欠二家信用社的债务155万元到2000年都已逾期,但二家信用社都未曾提起诉讼,因为一些债权人认为,林金和的“资”足以抵债。
2002年12月20日,因为林金和未及时履行对其二个债权人汪有才、高畸的72万元的还款义务,汪有才等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同时以诉讼保全方式冻结了林金和的86万元资产。 2003年3月,衢州中院委托衢州市华创评估公司对林金和的2000多平米的土地及8幢3000多平米的房了进行整体评估。评估价为221万余元。 2003年4月19日,衢州中院委托衢州市嘉泰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总得款264万元,扣除评估费、拍卖拥金、执行费等实得225万元,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汪有才和高畸得款62万元,(但高畸未得一分钱),另外, “案外债权人”衢江信用社拿到木金70万元, “案外债权人”衢县城关信用社只收到65万元,“另一个案外人”徐建平分得29万元。 林金和认为该拍卖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程序违法,强制执行前未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强制执行前,林金和并未得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林金和曾多次找法院执行庭询问执行情况,提出还款方案,均被办案人员拒绝、被执行人失去了执行和解、自行变卖财产以及用其他方法还债的权利。 (二)、超标的、超范围执行,将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给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规定,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本案中,执行的标的是72万元的债务。按理,法院只能在72万元另加相关实际支出费用范围内拍卖林金和的财产。而林金和有多处独立的可供执行的足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并多次向执行人员反映,但执行人员不予采纳, 坚持严重超标的超范围将其总价值500余万元的房地产整体拍卖,使林金和经营中的企业倒闭。 (三)、法院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给案外人衢江信用社和城关信用社 此案前,林金和曾以其部分房产为抵押向二信用社借款155万元,虽已途期,因林金和按期偿还利息,具有良好信用,且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偿债能为,信用社一直未向其催款,更未向法院起诉或申请 债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7条、 298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案中,二信用社并未起诉, 也未主动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向法院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林金和向信用社抵押的只是其不动产中比例很小的独立的部分.尚余部分优质资产完全可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和开展业务。而法院在超范围拍卖林金和的财产后,即通知二信用社参与拍卖财产的分配,并要求其补写申请书并将申请日期提到数月前以掩盖真相,这是严重滥用执行权的侵权违法行为。 为此,民主与法制时报在2004年8月24日以《债权人未行诉讼 执行官主动“执法”》对此事进行报道。
监管缺失 狸猫换太子 房产价值缩水 衢州市中院在委托评估和拍卖林金和的房地产时,林金和认为法院监督不利,疏于职守,致使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在此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坏了被拍卖的这块房地产的价值, 从另一方面来说对林金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所委托评估和拍卖案件具有监督义务和职责。法院是在未通知和征求林金和本人意见也未付资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即即对林金和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的,被执行人得知后即向注院、拍卖行就评估价格、拍卖范围、拍关底价及披露信息等问题提出异议。但法院及评估拍卖公司对此均不理睬,最后造成评估价严重失实,拍卖中仅二人参与竞价,使价值500余万元的资产仅拍得264万元,具体悄况如下: 1、衢州中院是委托衢州华创房产评估公司对林金和的房地产进行的评估,该公司作出的评估价值是221万元。而同样是这家公司,一年前在接受林金和的委托对同样的这块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的价值却是500多万元。而按常理、此时的价值应比前一年的高(因为此时衢江区政府迁至开发区,房地产价格上涨),但评估结果却还不到前一次的一半,如此奇怪的结果的原因不言而喻,评供公司的弄虚作假可见一斑。 2、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故意隐瞒卖标的的真实情况、散布虚假的信息,致使不明真相的人员不敢参与竞拍,实际上参与竞拍只有二人,使得该标的的最后成交价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成交价是264万元)。具体有三点: (1)、将用途为“物资供应”的拍卖用地在公告时虚称为“工业用地” 拍卖标的(衢江区沈家开发区东迹大道63号房地产)的土地证上土地用途一栏尽管写着“办厂”二字,但是从土地转让合同来看,土地用途事实上是写得非常明确的,该宗地是衢县沈家工业区物资公司(林金和当时是法定代表人)于1992年8月15日从街县土地管理局转让而来,土地用途是“物资管理供应”。只是因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写人员笔误写成了办厂所用。 并且,即便土地用途写着办厂,也并非想当然地就是“工业用地”。对此, 来源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沈家国土所、衢州市国土安全局的二份证明:国土资源重要事项集体会审意见(衢江土南“03”04号)、关于《街县沈家工业物资公司》的情况说明完全可以证明,尽管在拍卖前的2003年4月13日,林金和就通过多种途径其表示了异议并作了说明,拍卖公司仍将该块土地以工业用地的名义进行了公告。
(2)、虚构拍卖标的中有近百万元的水电费欠款,并需要买受人承担。 在拍卖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拍的房地产存在着拖欠水电费的情况。并且,按拍卖委托人即衢州市中级法院的委托书的要求。即使是存在拖欠水电费的情况,该所欠的水电费也是从拍卖款中支付(在法院的拍卖委托书中,明确规定:“营业税、公告费、拍卖佣金、原欠水电费从拍卖款中支付”).但是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和拍卖资料中特别明显的规定:“每间”房原欠8000元以内的水电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每间二字看上去不过二字而已,但因所涉的拍卖标的有上百间房之多,这就意味着买受人在支付拍卖款之后,还可能要承担近上百万元的附带原欠水电费,这种虚假陈述,阻止了许多想参拍的人员参加竞拍。 谎称拍卖标的在拍卖成功后不能“过户” 只能由竟得人“监管”拍卖公告称“买受人自拍卖价款及佣金交清之日起30日内,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民事裁定书并将标的按现状交付给头受人监管”,而按常规, 拍卖所得的物品,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应转移至买受人,所以本应能“过户” “,但拍卖公告却将此定义为“监管”,绝字不提过户,这样,不明真相的人显然就不敢参与竞拍,因为花了巨款拍得的房地产不能过户而只能监管,参与这种拍卖又有什么感义呢?相反,在同一公告内,对其他拍卖标的(如8号标的),则无监管字样,反而明确告知, “30天内须向行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样的房子,同一天拍卖,用词如此不同,用意可想而知。
涉案房产面临拆迁“乌鸡变凤凰” 法院判决生效后林金和带着大量证据和资料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案房产至今一直是林金和在使用。 眼下涉案土地房产即将面临拆迁。林金和认为案涉土地及房产的征收事宣,他本人应当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参与分配拆迁款项。 1.柴涉土地综合用地与工业用地差价部分应归本人所有。案涉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商业用地, 崔可翔按照工业用地性质拍得2205平方米土地,购买价款明显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显失公平。现,崔可翔又以综合用地获得案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损害了本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崔可翔应仅享有工业用地部分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经林金和本人了解,拆迁部门与崔可翔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已将综合用地与工业用地差价款9262312元从对崔可翔的补偿中扣除。但针对本次征收应如何补偿本人,征收部门未作出决定。政府不能从自身的错误行为中受益,综合用地与工业用地征收补偿差价应归被错误登记拍卖的本人享有。还有房产是综合与工业差价也应归本人享有。 林金和尚有458.4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应予征收安置。土地登记的面积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进行确定,原始土地出让合同、政府审批文件材料明确了1992年本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63.4平方米, 本次政府对崔可翔竞卖买入的且针对崔可翔的征收补偿面积是2205平方,原告尚有458.4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应予征收安置,且原告有权获得 45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安置款项。 林金和最后表示:本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被法院以工业用地廉价拍卖,本就有违公平公正。本案纠纷延续 20年,本人及家人通过各种途径维权20年,20年维权路上的艰辛、痛苦、迷茫希望今天能讨回一个公道。 来源:腾讯-江淮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