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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称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中遭遇不公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7-17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金钟社区四组张某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金钟社区四组张某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遭遇不公的问题。

        

       2020年,金钟社区四组村民张某平与其母亲李某英(已故)为户销户、张某兰户已迁重登,以每人0.6分3人共同承包地花椒沟,因(2016)191号征地文件被国家征收。其征收土地面积为1.773亩,单价为80182元每亩,补偿费共计142162元。
       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金钟社区四组小组长刘某成和会计冯某芬并未通知户主我本人领取补偿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其名下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其应依法享有该土地征收补偿款,但金钟社区四组小组长刘某成、会计冯某芬在发放土地补款时,不以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上登记的共有人为依据,滥用职权,串通承包证外人张某忠弄虚作假,无视法律规定,因私交就私自将原本应属于我家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给土地承包证外人张某忠领取,并和张某兰、承包证外人张某英分割。张某忠分了53962元说是继承我母亲的份额,张某兰、承包证外人张某英各分得44100的事实,领取后拒绝返还我名下的三分之一份额,侵占我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26日,就上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起诉至会泽县法院,9月3日立案,10月9日开庭审理。一审法官唐某爱漠视了我的证据,(2007)第10106040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金钟四组会计冯某芬说,我母亲李某英为户的三人承包地花椒沟租地租金,每年的租金没有领给我母亲李某英,而是领给了张某忠。被告张某忠在庭审质证中陈述,2006年土地是政府在租地用,每亩租金800元。
       以上陈述证实,2005年伪造协议书更虚假。我说协议书是对方伪造的,不予认可,一审法官凭主观臆断,还说我在2005年分得32873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张某忠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明知被告张某忠提交的2005年伪造虚假协议书复印件,没原件与原物核对,系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以被告提交的2005年6月12日伪造协议书复印件,在没有原件予以核对,就作为了本案定案依据。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
       2021年上诉至曲靖市中院。二审法官陈某也是漠视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实不清,也是以伪造协议书复印件定案。

      

       2022年增加被告起诉。一审法官殷某明知我是承包经营经共有人,偏袒被告。被告证人会计冯某芬当庭陈述花椒沟土地是张某平的,只因张某平没有生活在本村,是金钟社区小组小组长刘某成叫她做的。法官同样漠视(2007)第10106040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张某英、张某兰、张某忠、金钟四组小组长刘某成互相勾结提交伪造虚假证据,“2005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进行虚假诉讼,协议书复印件,书写内容中的“张某萍”的“萍”也是错误的,签名处“张某苹”的“苹”也是错误的,且被告张某忠等人不能够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予以核对,2005年伪造书写虚假协议书的案外人,也是2006年被告小组长,王某昌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歪曲事实,虚假陈述,不予认可,一审法官打个电话就认可了。被告证人张某芬当庭陈述她的承包地在秋田,2005年秋田的征收补偿款是她和张某英领取的,是会计冯某芬带着她和张某英去取的。以上陈述更证实了,协议书是假的,在上个案子中虚假陈述作伪证。被告证人蒙某清就是2005年伪造虚假协议书其中一人。两个案子中虚假陈述作伪证,事实不清,以2005年6月12日伪造协议复印件定案。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给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告张某忠等人在所有案件中提交的2005年6月12日的伪造协议书系复印件,且其没有提供经人民法院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张某忠等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在所有的庭审案件中陈述,2005年虚假协议书是被告单方伪造,我没有在现场,协议不是我签的,手印不是我按的,也没有委托谁代签,是虚假的,申请鉴定。明知法律规定,提交证据是要原件核对,谁主张谁举证。伪造证据协议书是被告提交的,那就要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我去鉴定,法官偏袒被告,不要求被告提交原件核对,被告说什么信什么,反而问我要原件,颠倒黑白。
       2022年上诉至曲靖市中院。二审法官谭某惠同样漠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申请鉴定,明知2005年伪造协议书复印件是被告提交的,同样喊我拿原件,明显偏袒。金钟社区四组小组长刘某成当庭陈述花椒沟土地在国家征收前是村小组出租给国土资源局使用,这更证实,协议书更虚假。我申请证人我姐张某珍出庭作证,在庭审中明确陈述,2005年6月12日的协议书是假的,并且张某平不在现场,该协议书上张某平名字和手印并不是张某平本人签字按印的,是张某忠、蒙某清、王某昌串通伪造喊张某芬、张某英私自在张某忠家签定的虚假协议书。但二审法官无视证人张某珍的陈述,仅仅以张某忠等人不认可和以前的错误判决就对张某珍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明显缺乏相关依据。

      

       2023年,律师帮我调取被告提交的伪造协议书复印件。我于2月27日委托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就2005年6月12日签订伪造协议书中的签名”“张某苹”的名字申请笔迹鉴定,其鉴定结果为:2005年6月12日晚《协议书》复印件中“协议人”处“张某苹”签名处不是本人书写形成。
       会泽县法院(2020)云0326民初2828号、曲靖市中院(2021)云03民终260号、会泽县法院(2022)云0326民初472号、曲靖市中院(2022)云03民终2478号、云南省高院(2023)云民申6459号,以上判决书中主要依据系2005年6月12日伪造虚假协议复印件。为此,我申请当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2024年4月2日,当地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这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诉求,一是恳请法院查清事实。被告提交的伪造虚假协议书,是无法与原件与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撤销云会泽县法院(2020)云0326民初2828号、曲靖市中院(2021)云03民终260号、会泽县法院(2022)云0326民初472号、曲靖市中院(2022)云03民终2478号判决书,返还四个案件受理费;三是申请异地法院再审,还我公平。该证据是被告伪造的,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并追究对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新农村建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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