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提示:这是一起发生在十五年前的酒后聚众滋事致人重伤案,但由于有保护伞,这起涉恶案的真凶一直在法外逍遥,没有受到正义的审判。不仅如此,该案还重罪轻判,采信的鉴定没有资质,一审法官参与二审,刑、民判决相互矛盾,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整个案件匪夷所思。 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本案受害人张复生在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遭到了双佳电脑商城经理李爱民率其员工多人的无辜殴打,经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二处骨折,张口度小于1.5厘米、10颗牙齿折断、脱落,左、右面部不对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十级残。可在后来的审理中,法官徇私枉法,不仅采信虚假鉴定重罪轻判,而且遗漏真凶李爱民,造成了一起原、被告双方都申诉的典型错案。本案真相究竟如何?还请用生效的司法文件来还原。 一、遗漏真凶李爱民 据宝坻法院(2004)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记载: 1、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李爱民等人因琐事与张复生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 2、公安宝坻分局法医鉴定认定,张复生目前文证材料所记载的下颌骨折情况已构成轻伤,其目前文证材料所记载的额部损伤情况及下颌关节活动情况需检验、复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认定,张复生之损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认定为轻伤。(注:鉴定结论应根据最终情况而非仅目前情况,此二份鉴定违规。) 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张复生书面陈述证实,首先李爱民击打其左脸。(注:同时经过质证、认证的还有看见李爱民击打了张复生面部的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刑案双证生效,但却被原判遗漏。另,该判在已采信了李爱民击打了受害人面部的事实下,却又认定其无责,岂不是自相矛盾的枉法裁判?) 二、李爱民承认殴打受害人 据天津一中院(2010)民四终字第714号判决书记载: 1、2005年11月18日经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诊断为:面部外伤,下颌骨正中、左髁状突、牙槽突粉碎性骨折,口腔上齿左侧第1、右1、4、下齿左1、右1、4、6齿冠折断,上齿右侧第6齿、下齿左侧第6齿脱落,下齿右侧第1、2齿错位。(注:构成重伤与461号轻伤判决相互矛盾。) 2、原审被告薛冰峰认为受害人张复生所述伤情无证据证实与他的击打有关,要求撤销原判。(注:与461号判决相互矛盾) 据李爱民等人的鉴定申请书记载: 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张复生口腔损伤与2004年6月24日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及具体的残疾等级。(注:这岂不是本案真凶的不打自招。) 据法院委托的北京华厦鉴定中心(2010)第443号鉴定书记载: 被鉴定人张复生2004年6月24日被人打伤的事实存在,其所受损伤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本鉴定已被法院采信,既然是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真凶李爱民难逃其责,可为什么对本案却不再审?) 三、一审法官参与二审 据一审审判长参与二审的提审笔录记载: 我们是宝坻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本案已经上诉,现受二审委托,对你进行提审。(注:严重违规,不知该判法官还要枉法到什么程度?) 综上,生效司法文件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李爱民才是本案真凶的证据链条,而本案唯一被追责的被告薛冰峰,并非是致伤受害人的凶手,但李爱民却被原判遗漏案外,且至今也未受到法律追究。退一步讲,就是真没查清是谁所打,也应由全体侵权人共同担责,岂能如此枉法裁判?再者说,本案刑事判决认定轻伤,而民事判决认定重伤,都是法院判决岂能相互矛盾?还有,一审法官违规参与二审,其徇私舞弊、渎职枉法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关于本案,中央政法委、天津政法委、天津高法、天津市人大原主任刘胜玉等机关和领导都曾给宝坻法院来过函。不仅如此,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也曾刊发了二个整版的咨询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北京时间》等多家媒体也曾予以过披露报道。还不仅如此,在受害人申诉期间,天津一中院立案二庭潘庭长和刑二庭庭长张立新曾两次专程到宝坻法院协商对本案的再审问题,但不知为何,都是泥牛入海无消息,本案的水到底有多深?真凶的保护伞到底有多硬?为什么在已有了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李爱民仍被排除案外?为什么被告薛冰峰拒未认罪,法官却谎称其已供认?为什么法官托关系委托的所谓轻伤鉴定,不仅不是最终结论,而且鉴定人也没有鉴定资格,却受到了法官的枉法采信?为什么本案已经上诉,一审法官却又违规代表二审提审?为什么面对这一没有真凶的典型错案,相关部门却装聋作哑、渎职枉法?这一切都正常吗?无人殴打,伤从何来?没有真凶,如何结案?原、被告都申诉岂不奇闻,本案至今已长达十五年之久,不知当事法官何日才能受到追究?本案真凶何日才能受到法办?对如此事实错误且严重矛盾的法院判决如还不能提起再审,不知我们的法律监督机构是干什么用的?我们的法律监督人员渎不渎职?也不知这是打了谁的脸,现了谁的眼?(张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