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前专职委员韩建旻,犯受贿罪,经历一二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近日,他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要求依法改判。
4月27日,法院通知韩建旻家属:“再审已立案”。
韩建旻一审庭审以来都在喊冤:“我在侦查阶段遭到了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他们甚至以家人自由相威胁获取我的不真实供述。”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提出,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二审期间韩建旻和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吊诡的是,在已召开排非庭前会议,后又转为书面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裁定,对排非申请断然拒绝。
非法取证是否存在,在韩建旻一案中遂成罗生门。在这背后侦控辩审诸方之间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博弈故事?
受贿343万获刑10年
韩建旻生于1969年12月,黑龙江省双城县人,硕士文化,大华会计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国内知名会计学专家。2009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24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韩建旻
2017年下半年开始,因传与乐视网IPO(首次公开募股)财务造假案相关及受牵连,多位创业板发审委员被立案调查,除了韩建旻,还包括谢忠平、孙小波、蒋新红。主板发审委员姜业清亦被警方带走。
其实早在2017年6月15日,韩建旻等人的受贿罪案件线索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再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交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4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独立立案侦查韩建旻一案。
2017年8月6日,韩建旻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抓获并带到黔东南州从江县,8月7日由刑事拘留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再次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韩建旻被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担任创业板发审委专职委员期间,在审核拟上市公司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中,收受33家申请公司董事长或保荐机构人员的财物,共计25万欧元、31万美元、185万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6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建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判决认定的受贿共24笔折合人民币343.79万元,所涉行贿企业24家,包括上海安诺其、上海锐奇工具、深圳麦捷微电子、万达信息等。
判决书显示,这些企业多在上会前几天,在酒店、茶馆、饭店等场所,送钱给韩建旻,请托其在发审会上给予关照。每次行贿金额在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或2万美元,或1万至2万欧元不等。
韩建旻案一审判决书
例如,2010年6月,上海锐奇董事长吴明厅在申请公司上市时,为保证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将10万元人民币拿给平安证券投行部原总经理曾年生,让其帮忙送给发审委的委员,后曾年生将这些钱送给韩建旻并让其帮忙。2010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批复上海锐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010年10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在上会前的一天,其董事长史一兵委托民生证券杨卫东请韩建旻吃饭,将1万欧元送给他。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复万达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韩建旻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一审庭审供述显示,他只对8笔受贿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包括收受上海安诺其公司2万美元,上海锐奇工具10万人民币,深圳麦捷微电子20万人民币,万达信息1万欧元,深圳雷曼光电2万美元,江西西林科10万人民币,上海华虹计通智能2万美元,河北汇金机电2万美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韩建旻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在侦查阶段书写的自述材料是为了将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和人员罗列出来,便于侦查机关核实自己有无收受贿赂的情况,本意是表达自己认罪的态度;后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也是根据侦查人员的指引而回答,不是供认自己确实收受了这些企业和人员的贿赂。在这些被指控的事实中,有的没有企业人员的证实,有的没有中间人的证言,有的证人证言不明确且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一审宣判后,韩建旻不服,以原判对另外认定的16笔受贿指控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等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韩建旻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仅对其在法定最低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已属从轻处罚,原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019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取证”迷局
二审裁定结果,出乎韩建旻和他的辩护人的意料。
此前,他们坚持认为在一审法院认定的韩建旻24笔受贿金额中,有16笔涉嫌非法取证,且事实和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认定。因此,二审期间,韩建旻和他的辩护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排非,以利于对韩建旻的犯罪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2019年12月20日上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从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庭前会,专门对非法取证问题进行了举证。参会人员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振宁,审判员王家刚、杨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梁,被告韩建旻和两位辩护人。
韩建旻在会上讲述了在侦查阶段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详细经过。他说,部分侦查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骗、引诱手段,逼迫他违背事实地将受贿金额从100多万元加到300万元,最后提高到600万元。
他指称这些人员在从江县供电局院内指定监视场所多次威胁他:“你老实交代,否则把你太太和姐姐抓进来。(她们)没有问题也可以先关一段时间再说。”“你的表现领导不满意,远远落后于其他发审委员,专案组会把所有的调查力量针对你,还要牵扯你的家人。”“你不要狡辩,我把你家人全部抓起来。”
韩建旻控诉相关侦查人员以燃烧的烟头靠近其面部、拿烟头指着其鼻子,对他实施威胁。“他们还夸大其他发审委员的交代情况,说姜业清已交代收受了3000万元,谢忠平2000余万元,蒋新红1000多万元,以及谢忠平、孙小波单笔收受人民币现金就达到100万元,威胁并诱导我承认收受的金额以达到他们希望的程度。”
韩建旻的自述材料说,他在侦查阶段遭遇了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
确认好总金额后,侦查人员提供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09年至2012年上会企业清单,让韩建旻选出熟悉的企业,书写自述材料。“侦查人员在清单上部分企业名称及部分发审委员名字下,作出记号对我进行误导。不管我供述的50多家企业行贿行为是否真实,我被迫按照他们的要求,根据清单提供的信息,确定受贿行为发生日期,行贿人都以保荐机构熟悉的工作人员填列;地点千篇一律地都写成茶馆,个别为避免重复编造为吃饭;礼品都是茶叶中夹带现金;金额以证券市场流传的红包额度2万元(外币)填。”
受贿600万元现金,且基本上是外币,韩建旻无法找到赃款的去处。他说,在侦查人员反复诱导和要求下,他在自述材料中编造了拿这些钱去海外赌博和为关系人买房的事,还把原本为外甥治病设立的合法资金小金库的姐姐账户列示为另一部分资金的去向。
而在整个侦查阶段,专案组对韩建旻进行了三轮供述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每次笔录前,专案组成员都会将我的自述材料复印件交给我,让我背熟,然后再进入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审讯室进行笔录。”韩建旻说。
二审辩护律师归纳称,侦查人员在韩建旻一案中的非法取证有四轮:第一轮,以家人自由相威胁,确定企业名单和受贿金额;第二轮,安排好请托人、金额、包装等细节,书面提示并要求韩建旻背诵,采取安排自述的方式进行固定;第三轮,对金额、经办人、去向等进行调整,以达到侦查细节的符合;第四轮,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期间,让韩先背诵此前的自述材料,后做笔录和同录。
韩建旻说,无论是在监视居住场所、检察院提审室,还是在看守所提讯室,全程有监控录像,侦查人员是否非法取证,调阅录音录像即可核实。
2019年10月28日,韩建旻的辩护律师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非的范围为侦查阶段的全部取证材料,申请查看从2017年8月10日到2018年2月1日期间的12个时间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包括监视居住期间10次,逮捕后2次。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最初对排非很支持,并积极安排从江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协助提取并查看排非线索中的录音录像。韩建旻的一位辩护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时隔一个月后,承办人却回复称因其他会议而无法参加后面的庭前会和庭审,并说韩建旻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录音录像暂时无法提供。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最初对韩建旻一案非法证据的排除很支持
在排非庭前会上,检方没有提供韩建旻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录音录像。从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是,他们聘请相关技术公司提取了这些录音录像。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容量为5T的录音硬盘和录像硬盘年久失修,只能恢复部分数据,且无法识别为哪个摄像头拍摄内容。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也出具情况说明,表明由于转隶、时间久远等原因,部分视听资料无法恢复。
此外,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时任副局长朱光华、张英杰及刘远等四名侦查人员均作出书面说明,称在侦查期间不存在非法取证。
检察员张梁在庭前会上表示,按现有刑诉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监视录像不属于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可以不提供,“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我觉得检察机关没有非法取证情况的出现”。
二审辩护人则认为,讯问必须在法定场所且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进行讯问就已违规,何况还涉嫌采用了非法取证的手段。如果按检察员所述为由不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录音录像,指定监视居住就有可能为错案提供滋生的土壤。
“剥夺排非权”,申请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实施了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即是具有了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由此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然而,韩建旻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未获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裁定说:“在一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明确告知是否申请排非等诉讼权利,韩建旻及其一审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排非,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出排非要求;韩建旻的二审辩护人虽提出了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故对其不予支持。”
韩建旻案二审裁定书
这个裁决让韩建旻和他的辩护律师不满。
“二审裁定是对2019年12月20日召开过排非庭前会议都不承认了。裁定书引用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三)项,不是申请人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而恰恰是要求二审法院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韩的一位辩护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排非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并告知诉讼参与人,像韩建旻受贿案这样,召开了庭前会进行排非却不给结论的,与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
最高检2019年12月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在被告人提供明确的线索情况下,需要查看指定居住期间的录像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而二审裁定认为“二审辩护人虽然提出了启动排非程序的申请,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对此,二审辩护律师表示,这颠倒了控辩双方举证原则,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提供录音录像证明侦查人员未非法取证。如果没有提供,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指控方来承担。”
原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进行的公开开庭,因合议庭表示“事关重大,决定下来讨论庭前会是否排非的结论”而改期。但最终二审法院未对庭前会的排非给出结论,仓促采取了阅卷审理并结案。
“我们两位律师都没收到不开庭审理的书面或口头通知,阅卷审理剥夺了我们的辩护权。”韩建旻的一位辩护人说,该案的被告人、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取证程序持有异议,属于应该依法开庭的情形。此后,二审法官曾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韩案问题很大,要么发回重审,要么直接改判。辩护人建议依法改判,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案件可以直接改判的法律意见书。
一位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2019年12月27日,黔东南州监察委、州检察院、州中级法院召开了一个协调会,同一天州中级法院开了审委会。
2019年12月30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侦查人员有没有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违规讯问,指定居住期间涉嫌非法取证的录音录像是否被破坏,这些问题因该裁决而成谜团。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录像在哪里,有无非法取证,这关乎韩建旻的人生,我们一家人的命运,关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韩建旻的妻子段女士说,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8日,按照从江县检察院、法院的要求,她通过向朋友借款等方式多方筹措,退赃缴纳罚金共计730万元。“2019年3月6日,一审律师分别会见了从江县法院原副院长潘俊崇、院长石全忠。二人均劝说要积极配合,本案可以从轻处理。石院长说,在审委会上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缴纳700多万元。”
从江县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曾告诉段女士,韩建旻在证据上落实的受贿金额只有100多万元。“以这个金额判断也就是个缓刑,我们万万没想到最后判了10年。”段女士说。
韩建旻及其家人认为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剥夺了排非权,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近日申请立案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并依法改判。
4月27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通知段女士“再审已立案”。按照刑诉法规定,法院一般将在三个月内审查,裁定是否再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