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湖南省嘉禾县龙潭镇王某松的借款早已结清,但借条原件没有及时收回。不料在多年之后,王某松竟设计坑骗,虚假诉讼侵吞我数百万元。恳请上级领导调查落实,还我公平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7月20日,湖南省嘉禾县龙潭梓木石场李学义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当时我要为他们备料,于2011年2月1日借王某松20万元,约定月利息2.5%;2012年元月21日借款20万元,王某松说这20万元是雷某某的,月利息要5%;2012年4月20日和4月26日借款20万元,王某松说这20万元是郭某的,月利息要4%(这些都是王某松亲口跟我说的)。由于我知道王某松与高速公路供货也是通过了某些关系才做到的,我为了不得罪人而放弃了与郴宁高速和桂武高速直接供货(价格可高3—5元/方)的机会,转而让他转手倒卖赚些差价,以维持我和相关单位领导的关系。 高速公路供货结束后,我于2013年元月跟王某松进行了结算。当时结算时,王某松是拿着我的借条和收条的复印件以及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上有王某松亲手写的编号)来跟我结算。当时结算完扣清所有的借款及利息,收款208万元及挖机款30万元在内全部结清我要补王某松17079元。这17079元在2013年2月5日我借王某松50万元中扣了2万元抵数,实际转帐48万元。 本是一件双方已经结算清楚的事情,由于借条原件没有及时收回,当时我问王某松要借条原件时,王某松说给老婆整理家务时弄丢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就没有再追讨借条原件,也没要他写个书面的东西。过了这么多年后,王某松钻法律的空子,做出了超越做人底线的事情,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93.22万元,共诈骗我153.22万元。法院诉讼经过如下:嘉禾县2018年6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湘10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嘉禾县法院法官雷某某我提供的一些证据不予采信,判决受害人李学义偿还本金60万元,利息93.22万元。 不服一审嘉禾法院判决,李学义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学义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了(2018)湘10民终144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嘉禾法院重审。郴州市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李学义向王某松借款60万元,并约定月息2.5—5%属实(王某松借款60万元,本人只有20万元,另40万元据王某松说是雷某某和郭某的),其借款是为生产碎石,而王某松向李学义购买碎石(72886立方米)送高速公路,李学义认为双方已在2013年就碎石款及涉案借款进行了结算,涉案借款及利息已抵扣王某松所欠碎石款。”事实是双方在2013年元月18日已经结算了碎石款、借款及利息、挖机款等在内,双方确认李学义应补王某松17079元,且在2013年2月5日李学义借王某松50万元时,扣了2万元作之前应付王某松余款,实际转帐48万元(可查转帐记录)。 2012年3月—2012年11月26日止,我向王某松供碎石72886立方米(有王某松的签收单)总货款330余万元,在2012年5月8日—11月29日共支款208万元,之后再没有付款给我。这120余万元,就是抵销了60万元借款及利息以及30万元的挖机款。从2013年元月结了算到2018的6月20日起诉,这期间5年半时间里王某松从没有向我讨要过这60万元的借款,也没有向我支付过碎石款,这符合常理吗? 其二,2013年2月5日,由于办梓木搅拌站,王某松要我参股。我因高速公路结账后没有资金结余(当时不是讲义气,我直接与郴宁项目部供货可多收入50多万元),王某松又借给我50万元,说好等搅拌站建成后可以用碎石款抵债。但是当搅拌站建成投产后,我的碎石长期供王某松使用,但是碎石款既不付现金给我,也不抵借款利息本金,最后王某松向法院起诉,50万元的借款利息近60万元,而王某松欠我100余万元的碎石款的利息仅20余万,使我又损失了90余万元。 现在我经营的石场,由于被王某松以上述方式侵占我大量钱物,致使我石场经营困难,连民工工资都无能力支付,致使四川农民工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致使我向外大量举债,以致连累我的家人、儿女、亲戚、朋友。 其三,恐吓要挟,迫使搅拌站原承包人放弃承包,强揽承包权。强行推翻李学义承包经营权。梓木搅拌站于2013年年初创办,于2013年7月试生产。试生产过后,由于王某松独断专横,无法经营,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内部承包。 通过招标,由李学义每月上缴承包费11万余元中标。李学义中标后,王某松多次要求李学义放弃承包。王某松软硬兼施、威逼恐吓,无奈之下,李学义不得不放弃承包。第二轮招标之前,王某松要求与李学义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上明确写着王某松要求李学义放弃承包经营权,由王某松承包,最后王某松每月以7.96万元的承包费承包了梓木搅拌站的经营权3年(从2013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0日),使集体损失100万余元。 其四,弄虚作假,侵吞公司财物。2011年9月7日,王某松儿子开自家小车与摩托车相撞,于2016年2月到搅拌站强行报账22076元(没有通过其他人员,强行要求胡某报账):1、出事故的是私家车,出了事故应当自己承担责任;2、如是为了公事出了事故,那应该分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要到公司报账事故损失,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就应作公司收入,但王某松事故入到公家报销,保险公司赔偿款就据为己有,这是否属于贪污行为。 搅拌站湘L69703出了事故,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拖车费和修理费,但保险公司的款却落入了王某松的个人腰包。 其五,虚假报账,中饱私囊,侵吞股东资产。2015年12月29日,白条报账1万元(实际未交);2016年2月,报账向南方公司送礼1万元(实际未送);2016年10月,报账向南方公司送礼5万元(实际未送);2016年5月28日,送临武交通监理站1.9万元(实际未送)。 以上这些所谓送礼报账,经与有关人员核实,根本没有这样的事情,这完全是王某松为了侵吞公司股东的钱物而弄虚作假编造出来的。 其六,放高利贷,巧取豪夺他人巨额钱财。2012年1月12日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5%。实际使用4个月,扣我利息11万元;2012年4月20日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4%。实际使用约1个月,扣我利息48000元;2012年4月26日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4%,实际使用不到1个月,扣我利息18000元。 2013年7月,搅拌站建成投产后,由于资金困难,开会决议向股东或者外部人员借款20万元到南岭水泥石购买水泥(量大有优惠),会议决议借款月息2%。当时王某松出借15万元,胡某文出借5万元,会议口头约定月息2%,当时花巨资买的水泥由于南岭水泥厂不能正常生产到现在还有6万余元水泥没有提到货,也没退款。然而,搅拌站在2013年11月结算时,王某松强行要按月息20%结算,强行要了利息10余万元(胡某文、胡某清、胡某才、胡某等人可以证明事实真相)。 其七,纠集人员,企图强行抢夺我的石场股份。今年以来,王某松到执行局要求强行执行我的石场股份。李学义多次要求执行局督促王某松,跟我结清搅拌站从2016年12月以来在王某松手上200余万元进行清算分配后,对剩余款项多退少补,但王某松根本不听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劝告,逼迫执行局强制执行,而他要给我的搅拌站经营分成款却一分不给。 其八,搅拌站从2017年元月以来王某松名下有货款200余万元,到目前个人侵占,不清算,致使我和胡某才、胡某损失惨重。侵吞公司财物,侵吞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余元;经过股东同意向南方矿业送礼(实际未送而到公司报账)6万元。 被非法侵占我的资金明细:一是欠我高速公路碎石款200余万元;二是恶意诉讼案(60万元已还款的案件)被侵占153.22万元;三是购买我碎石不付款,而借款收我高利息被侵占905881.54元;四是已被执行存放在龙潭司法所王某俊处现金26.5万元;五是2016年12月以来王某松收款不记账,不报账,我应该分配80多万元。以上5项合计应给我约500万元,但王某松不但不给我分文,还逼迫执行局侵吞我的石场。 以上我所说的全部是真实事情,证据确凿。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派人调查落实,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理,还我公平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嘉禾县 李学义) 来源:中视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