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一切破坏耕地、损害公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康禾镇大禾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建设,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广东省东源县康禾镇大禾村委会凹背村民小组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但是最近一年以来,大禾村委会以招商引资、旅游开发为名,在土地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良田上吹沙、填土,构筑混泥土路、桥及栈道,毁坏了我组位于塘宜坝的50多亩基本农田。 从过春节至2020年5月初,由于疫情原因没有施工,但5月初疫情控制好转之后,又大规模继续施工,搭模板、浇注水泥、修观景台、修栈道、吹沙、填土,50多亩基本农田被彻底破坏。5月15日,村小组10多户农户再次要求停止施工恢复耕种,但要求无效不被采纳。继而当天村小组村民集体去康禾镇司法所、农业办、国土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他们出面责令施工队停止施工。为防止村民和施工队发生冲突,村民要求派出所维持现场秩序。在此情况下,他们才被迫停工一周。一周之后又继续施工。 7月7日,康禾镇政府对村民上访作出回复。回复中不但没有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作出处理,反而要求农户对大禾村毁坏农田搞项目建设的行为予以配合支持。 在康禾镇回复村民信访的同时,大禾村委会的施工现场疯狂开工,调用了消防队伍、拆迁办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村委会干部在施工现场维护施工,并恐吓农户说:哪家农户敢来现场,就抓哪家农户。就这样施工一直延续至今,使肥沃的农田变成了观景台,变成几公里水泥路。为了弥补土方不足动用机械人力破坏山地生态,好端端的山被他们取泥土来填埋基本农田,既造成水土流失,又损坏了森林植被,破坏了生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规定,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有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的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砍伐毁坏林木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的责任:(三)对本地区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耕地矿产资源及焚烧秸秆,违法倾倒废物,违法养殖,违法野外放火,违法排污等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及时,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请求有关部门对于大禾村委会及旅游开发公司非法侵占破坏我小组位于塘宜坝50多亩基本农田的事实及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规定的事实予以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解释,追究大禾村委会和旅游公司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维护我小组村民的正当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