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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义务劳动所修农田被收回村集体引质疑

来源:未知 作者:任逍遥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21
摘要: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就高,社会公平正义就获得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终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为依归,要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效的核心评判标准。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就高,社会公平正义就获得了保障。
           
       “1994年我们老百姓义务劳动修的农田4.49亩,在2017年全部收回村集体;我母亲刘某枝义务劳动修公路脚骨折受伤,有关部门领导不闻不问;我父亲项某如原承包地10亩全部退耕还林了,还继续颁发土地经营权证5.09亩;我修的猪圈本钱都花2万元,只补偿1万元,不答应就用挖机挖了;我地上种的蔬菜等全部挖机挖了,没有任何补偿。”11月19日,陕西省宁陕县太山庙镇双建村七组项学冬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1994年,原新建乡双银村4个生产队在原新建街火神庙河滩上义务劳动修了4.49亩农田。当时,经过村组大会分给没地或少地的农户耕种。当时种地需要交纳农业税,此块土地没有承包合同,以租金的形式向双银村委会交纳租金。2002年10月份,把我们原新矿乡和新建乡合并为太山庙镇,双银村一组合并为太山庙镇龙凤村一组,双银村二组和四组合并为太山庙镇双建村六组,双银村三组合并为太山庙镇双建村七组。于2003年4月17日,分别与双建村七组刘某贵0.57亩、陈某文0.43亩、张某红0.89亩,双建村六组蔡某军1亩、蔡某莲0.5亩、黄某建0.4亩签订5年租今合同,交付租金每亩1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村委会和上述6户签订租今合同2008年4月份到期,也就没有再收取租金了。
       在2010年,我从双建村七组伍家湾的大山上搬迁至新建街居住。经本组刘某礼和刘某云两人介绍,将本组张某红之女嫁给我。我在伍家湾的大山上没有好地,在1999年开始退耕还林,2008年已经颁发林权证了,无法耕种。张某红见我没有地可种,便将火神庙处的地转让给我使用。因为当时也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所以我也就没有申请签订承包合同。2014年4月10日双建村开两委会议,决定将火神庙的土地收回集体,根本都没有通过我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协商解决,要经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审核。     
       而土地行政登记公布,却两次都在双建村六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公示。要是村集体的,应该在村委会公告栏中公示。我是双建村七组农民,怎么能看得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其他几户都有基本农田,所以也就没有任何异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而我们耕种了二十几年的土地不给我承包,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该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现在山林改革,集体的山林农户都可以承包,为什么农民义务劳动修的农田我却不能承包。     
       我原住双建村七组伍家湾的大山上,在1982年父亲承包的是三等坡地和乱石堆,一到种庄稼的时候,天天人工在地里挖地。1999年开始退耕,已经全部退耕完了,在2008年已颁发林权证了。2016年8月22日,又给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09亩。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西省农业厅2014年6月16日以陕农发[2014]78号文件印发)第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范围。我现在不知道退耕还林了还能不能开荒种地,因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0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可以在地里做任何经营才对吧!我现在不知道可不可以在林地做其它经营。     
       在1991年的时候,由新建乡政府、双银村委会组织实施义务劳动修长坪至磨沟口村级公路时,我母亲刘某枝左脚骨折受伤,没钱只好在村卫生室住院冶疗。总共住了70多天的院,医疗费等等全部自理,到现在脚还经常疼痛,活动一天脚都肿了。有我们生产队的队长刘某贵等能证明。在2020年5月9日行政协议中,太山庙镇政府和村委会也承认刘某枝受伤的事实。当时没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以乡政府也就没有管这事。在2016年刘某枝本人申请低保,原因是义务劳动受伤,劳动能力受限和没有土地,生活无法保障,申请低保,只领取1050元无故取消。
       2017年我耕种的土地收回集体,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在2020年5月9日太山庙镇政府和双建村委会给岀错过工伤认定期限,用现在的新政策解决困难。《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限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与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为我们都是义务劳动,在义务劳动中两次组织者都是原新建乡双银村委会,合并为现在的太山庙镇双建村委会。我们义务劳动修的农田不给我们农民承包,修的农田受益方是村委会,修公路是为了大家公共利益,没有具体受益方,现在受益方相应也就要承担当时义务劳动时我母亲刘某枝在工作中受伤的医药费和人身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其一,我们农民有给国家做义务劳动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国家最基本待遇的权利。土地是我们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也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我是农民,要保证耕者有其地。我有权申请承包村集体的机动地(火神庙土地)保障我的生产生活,确定承包关系;其二,我母亲刘某枝做义务劳动受伤和家庭实际情况,依据《物权法》第三篇“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笫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用益物权行使的,因征收或征用,导致动产或不动产灭失的,依照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陕西省宁陕县  项学冬)

来源:中新在线
责任编辑: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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