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父亲刘某军今年67岁,初中文化,唐县北店头乡东杨庄村人,担任村干部20余年,任村支书5年,在村里开了个小超市营生;受害人康某勋今年64岁,唐县仁厚镇麻黄头村人,在麻黄头村边开一个小饭店。 2006年9月的一天,康某勋中午和朋友一起吃饭喝多了,到东杨庄集市上去买菜,因钱不够向刘某军借了50元。过了几天,刘某军遇到康某勋提起借钱的事,康某勋因酒后忘记借钱的事,和刘某军发生争吵。吵了一会儿,两个人就被刘某江劝走了。 过了一会儿,刘某军正在家里床上躺睡觉,康某勋开着面包车带着康某红、赵某福突然闯进刘某军家里(小卖部是刘某军经营生活的地方)。几个人按住正在午睡的刘某军,康某勋掐住刘某军的脖子。刘某军惊醒之后,两个人就厮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几人把店里的燃煤炉踢倒,酒和大量食品烟等商品摔倒地上,从屋里一直打到门口(因刘某军经营生活的小超市面积比较小,床也在门口位置,打斗现场屋里和门口也就2米左右)。刘某军用脚踹了康某勋肚子一脚,康某勋倒地打滚,然后住在附近的刘某江听到动静赶到,把康某勋用车送往县医院救治。 在康某勋住院过程中,刘某江代表刘某军每天陪护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出院后,经原东杨庄村支书和麻黄头村支书把双方叫到一起调解并达成谅解,又给了受害者康某勋15000元赔偿(药费加赔偿合计35000元),双方并在调解书上签字按了手印(现在调解书、谅解书都在案卷里存放)。 事情过后这14年中,康某勋和刘某军关系也和好如初。康某勋还像以前一样到刘某军的小超市进货,刘某军也经常到康某勋的小饭店吃饭,还在一起吃过几次饭。2020年5月,当地公安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刘某军采取强制措施,给康某勋做了二级重伤的鉴定。2020年12月30日,当地法院作出(2020)冀063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对该判决表示异议!一是受害者康某勋回避带康某红、赵某福到刘某军家里殴打刘某军的事实。证人都是和刘某军有矛盾的人,他们三个人到家里殴打刘某军,刘某军在防卫的过程中将康某勋打伤。这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门口将康某红打伤,地点不是在屋里而是在门口,脱离了正当防卫范围。现场床、门口和门外加在一起也没三米距离是否脱离正当防卫范围?二是这个案子都过去14年了,当时也赔偿了,也谅解了,受害人康某勋也不追究了。即便防卫过当,也应考虑当事人年龄和身体情况(受害者康某勋又出证明建议马上放刘某军回家)。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要求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曲阳县最近和我们一个类型的重伤二级的案子有几起(例1:2020冀0634刑初173号,杨某龙故意伤害一案;例2:2020冀0634刑初73号,郭某勇故意伤害一案;例3:2017冀0634刑初213号,朱某成故意伤害一案等),比我们情节严重,都判缓刑了。为什么情节比我们严重的能判缓刑而我们判实刑。我们只是普通的百姓,不敢奢望正当防卫只想要求“类案检索量刑适当”也判个缓刑。 来源:中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