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倾尽所有创建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热电公司却拖欠我货款多年不给,而今又脱壳式的破产,877万元的债权被告知只能受偿23万元,而且还要分批给,直接导致我变卖所有资产偿还外债。我的公司已经关门停业4年,濒临破产。现在家中情况已近家破人亡,我求诉无门四处碰壁,接近崩溃。”日前,河北丰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富国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6年1月份,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欠我煤炭货款877万多元。我于2014年开始为其送煤,热电公司一直拖欠我货款,多次催要不给,现在热电公司破产、重整,使我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家中妻子患有高血压,贫血,双肺结节,病毒性脊髓炎刚治愈。2020年11月28日下午接孩子放学途中,被超载电动车从身后撞倒,导致右桡骨骨折,在河北省三院做了固定手术刚刚出院。儿子在正定职教中心上学,因宿舍床铺没有安装栏杆,2020年12月28日从学校床上坠落导致脑外伤在河北省人民医院住院做了开颅手术,现在省医院重症病室。受伤的妻子还要照顾重症的儿子。老妈妈患中度阿尔茨海默病,清醒时听到我妻子情况,惊的跌倒导致右大腿骨在井陉县医院骨科做了手术,住院近一个月,现在家里卧床不能自理。哥哥高血压因日夜照顾卧床的妈妈,导致脑出血也住了井陉县医院重症室一个月才出院,现在家中卧床也不能自理。 我倾尽所有创建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与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热电公司却拖欠我货款多年不给,而今又脱壳式的破产,直接导致我变卖所有资产偿还外债。我的公司已经关门停业4年,濒临破产。现在家中情况已近家破人亡,我求诉无门四处碰壁,接近崩溃。多次向淄博市中级法院、热电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要求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纠正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向法院汇报,停止本案重整,始终没有回复。 其一,热电公司于破产前将经营权通过出租方式转移给关联公司的行为,系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严重违法。管理人对热电公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放之任之,亦严重违法。 (一)热电公司于破产前将经营权通过出租方式转移给关联公司的行为系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严重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018年7月1日,管理人在《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中认为,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的经营具备地域优势,机器设备状态良好。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现有职工141名,工资社保缴纳情况正常。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系唐山镇重要供热、供电企业,地处唐山镇热源与能源中心,在当地热电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设备运营良好,人员配备充足。 管理人委托出具的山宏会专审字(2020)第476号《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11月1日,热电公司通过协议以每月8.3万元的租金标准将经营权出租给桓台众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桓台众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将与热电公司签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桓台县鑫益经贸有限公司。 而根据工商登记显示,2017年12月27日,桓台县鑫益经贸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张某和何某华,股东张某持股比例为55.56%,何某华持股比例为44.44%。工商登记还显示,张某亦热电公司董事。桓台县鑫益经贸有限公司由热电公司董事控股,系热电公司的关联公司。2018年1月1日,桓台县鑫益经贸有限公司成立5天后,即取得了热电公司的经营权。随后,热电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作为承载着主要供热、供电任务的一家经营状况良好当地支柱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热电公司通过系列运作将企业经营权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出去,以每月8.3万元的低价转移给热电公司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非法占有热电公司经营利益3年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依法受偿,债务人热电公司与关联公司桓台县鑫益经贸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相关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二)管理人对热电公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放之任之,违反了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 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债务人转移财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将被转移的财产依法收回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依法对债务人财产全面评估、审计等等,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整,是管理人所负有的法定职责。而自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至今,对于热电公司的经营权,管理人至今没有收回,对于热电公司3年多的经营利润,管理人不清楚,也没有纳入破产财产,对于热电公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管理人长期放之任之。甚至,在租赁经营权的3年合同期满,对于热电公司的经营权和利润如何处置,管理人至今没有个说法。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所进行的财产评估、审计甚至重整,均没有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相关财产分配方案、重整方案因缺乏事实基础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我再次致函要求管理人立即纠正债务人热电公司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如实汇报本案财产处理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的违法性,收回热电公司的经营权以及租赁期间的经营利润,并将之全面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评估、审计。 其二,财务报告显示,热电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情况明显存疑,管理人对此未有任何作为,严重失职。 (一)热电公司股东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增资9600万元是否到位,情况明显存疑,而管理人对此未有任何调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山宏会专审字(2020)第476号《审计报告》显示:热电公司2006年3月29日增加注册资本9600万元,由股东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式出资。 而工商登记显示,热电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400万元。对于注册资本只有400万元、成立不到3年的一家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额达9600万元,反推热电公司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利润至少1亿元以上。新企业不到3年的利润达1亿元以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明显存疑,热电公司股东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履行9600万元增资义务明显存疑。至今,管理人没有审慎审查并予以追缴,严重失职。 且我认为,(2018)热电破管字第24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以及热电公司重整申请书的内容可知,热电公司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与企业申报破产的行为是相矛盾的。换言之,按照上述文件所述热电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热电公司完全可以生产自救而不必要破产。现在热电公司仍能良好经营而我的债权几乎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所谓的破产、重整只是针对债权人而言,是为了逃废债权。 (二)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仍处于在挂账状态,而管理人对此未有任何调查、处理。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山宏会专审字(2020)第476号《审计报告》显示:热电公司设立时,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2005年5月21日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3月8日,热电公司其它应收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仍挂账200万元。对此,对于股东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出资仍在挂账的情况,管理人应当依法审查并予以追缴,但管理人没有任何作为。 其三,热电公司于破产前将巨额应收账款质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管理人对此未有任何作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热电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文件汇编显示:热电公司应收款共计26笔,评估金额为39,141,175.30元,该部分应收款热电公司破产前质押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用于个别清偿,破产案卷中我没有见到任何对热电公司财产有益的说明或结果,故热电公司的该质押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但是管理人并未进行该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其四,(2018)鲁0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批准的重整计划不具有事实基础、程序违法,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对此负有过错。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缺乏询问环节,严重违法相关法律,会议程序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2020年11月18日,管理人召开的热电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会议没有设置询问环节,不给债权人向管理人询问的机会,剥夺了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询问权利,程序违法且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出的方案,未在会议前告知债权人,也未经过债权人询问、讨论,而是当日直接进行宣读方案后就进行投票,投票须知中表决只有“同意”、“反对”两个选项,债权人登录参会后未进行投票的默认为同意。管理人自己出具的(2018)热电破管字第23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及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的报告》里“三、(一)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除以现场方式召开外,在保障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信件、短信、微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以在管理人通知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管理人的意见,计算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债权额。”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管理人的意见方案没有提前告知债权人,也完全没有提供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我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了我债权人的权益。为此,我请求公开248家债权人出席会议的登录状态及投票表决情况。 据我了解,普通债权组绝大多数债权人,就2020年11月18日的《重整计划草案》决议均投的反对票,但是管理人却公布同意的债权人有208家,占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的89.27%,这一结果显然与事实不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公开详细投票结果,信息应公开不公开,程序违法。为此,我请求公开248家债权人出席会议的登录状态及投票表决情况。 其五,相关说明。此前,我多次向管理人要求行使查阅权,但管理人未依法保障我的查阅权,导致我至今都没有看到案件全部相关材料,包括法院裁定在内的很多案件材料,我是三番五次索要才能取得。破产案件中信息量和财务数据比较大,而管理人接待我查阅时如临大敌、严加防范,严禁我手写摘录,否则将拒绝我查阅。现有材料中部分数据是我凭记忆回顾,如有偏差,以最终合法文本为准。 热电公司的设备、经营状况良好是管理人说的,热电公司是当地的重要供热、供电支柱企业,在当地热电市场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是审理破产案件法院说的,破产期间热电公司正常经营,买煤、支付煤款等相关交易行为均正常进行是客观事实,而我的债权受偿比例仅为2.59%,这样的破产合法吗?这样对待我债权人公平公正吗? 加之,热电公司大股东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之一桓台县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桓台县唐山镇人民政府控股95%;热电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是恒台县唐山镇负责人;重整投资人淄博唐泰园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而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恒台县政府工作部门,多重的关联关系我已无需多言。 我尊重、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但经过如此的破产,债务人换个关联重整投资人继续经营,债务人及其控制人、债务人的职工、当地供热供电税收均不受影响,唯独我普通债权几乎得不到受偿,877万元的债权被告知只能受偿23万元,而且还要分批给!如此破产重整不是在破债务人的产,完全是破我债权人的产!完全不给我普通债权人生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对债务人为逃废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亦对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和违反法定职责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所有违法行为,我一再向管理人反映,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但均石沉大海。本案中,债务人违法转移财产在先,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后,加之重整投资人与热电公司及热电公司出资人背后的关联关系等,我有理由认为热电公司的破产重整或是一起典型的在地方保护下的逃废债行为! 现我的损失比破产债务人惨痛百倍,在此情况下,我仍没有提出过分要求,我只要求破产重整程序公平公正,我最终能得到一个客观合理的结果。我相信法律,我坚信错误终将被纠正,我更坚信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我再次要求管理人恪守职责、履行职责,请管理人接函后认真对待,纠正错误,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恳请上级领导能够主持公道,帮帮我们这些没有背景没有资源的受害人吧! (尹富国)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