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沙坝社区一、三、四、十八共4个村民小组180余户上千位村民的代表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当地涉嫌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农用地168亩修建钢材、挖机市场,以及之后安排人顶包替罪,损害损失冤案等问题。
选址决定时,镇领导张某、吕某勇反问用地审批手续问题一事。刘、高二人代表区里回答:市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问题,不用旧圃镇和沙坝村民委员会管。并现场向旧圃镇领导和沙坝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在场的见证,刘、高并表态承诺,且口头保证用地审批手续刘、高和区里会协调国土部门办理,此事不用镇村两级管。同时限定了镇、村两级对市场建设一个月内开工的时间要求。 本案镇里虽有安排沙坝村推进市场建设,但沙坝村未作动工,镇领导才另行组建成立沙坝市场修建领导组。责任焦点:市场修建领导组时任镇领导吕某勇贯彻落实区里安排并租赁5家大型机械9台、挖机4台,对168亩耕地进行换土。3台装载机进行风化石、泥夹石回填,两台压路机对168亩耕地进行来回反复球场式的按市场所用标准碾压硬化。问题的焦点是:谁对土地实施的硬化破坏?证据有:旧圃镇租赁5家大型机械对涉案168亩耕地施工碾压、硬化,后来叫破坏的施工欠款判决书,5家机主起诉旧圃镇,经昭阳区法院一审和昭通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由镇里支付5家机主、驳回镇里上诉的书证为据,证明证实了认定金某波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土地遭到破坏时,公司还未成立,法人还未安排。 金某波换届任支书是2016年6月。从时限界定上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市场耕地实施硬化破坏是给金某波和瑞裕公司的无事实依据认定,从机械动工至完工再到政府安排成立公司的时限界定上相差6个月零22天的无事实依据的定性。区镇两级历时:从2014年8月19日选址决定,到租赁机械对市场耕地改变用途至完工投入使用已22个月零3天后才安排成立公司,土地遭到破坏至完工的过程中是无公司、无法人的政府工程。机械动工就是土地遭到破坏之时,机械完工就是土地遭到破坏的完工之日。镇里安排沙坝村委会成立公司的时间是2016年6月22日,正好是金某波被选任沙坝支书22天的公司经理法人被认定为沙坝支书法人、公司法人违法占用农用地。
其三,此案中,把有关部门涉嫌非法占用农地,构成犯罪的责任,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做金某波工作顶包替罪。变相的把村民遭受的损害、损失责任推给被害人金某波,导致村民的损害、损失无人承担。云0602刑初字139号判决书以瑞裕公司法人金某波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金某波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第二次开庭后,区法院宣告金某波无罪,检察机关作抗诉。因金某波无犯罪的事实证据,未能作有罪的事实证据材料补充。目前顶包替罪的被害人金某波拿着无罪的判决书,却得不到生活上、精神上、工作上、政治上的昭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