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不法利益,东莞女子甘某香通过收取月息5%的超高利息、以高额利息转借款本金、虚高借款本金金额等手段,对反映人实施“套路贷”,并实施虚假诉讼,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合法”侵吞、讹诈反映人巨额财产之目的。其行为已涉嫌“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严肃查处。
我叫甘某胜,男,今年52岁,广东省紫金县人。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反映人陆续向甘某香(女,今年48岁,现居东莞市凤岗镇)借款。在2016年11月17日,甘某香要求反映人签下第一份借据,即东莞市第三法院(2018)粤1973民初1498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借条1,当时记载借款金额为10万元。之后,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31日在该借据上增加借款金额10万元,2017年4月20日再次增加借款金额20万元,合计50万元。 随后,甘某香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11月8日,2018年3月8日、4月20日,要求反映人各出具一份借据,即东莞14982号案的借条2、借条3、借条4、借条5,分别注明借到甘某香50万元、63.3万元、10万元、54万元,合计227.3万元。
但实际借款金额远远低于上述金额。其中借条3上的63万元,反映人实际只拿到53万多元,其中9万多元系以高额利息转为借款本金;其中借条5更是反映人实际向甘某香借款5万元(应该是2018年3月中旬左右),但在2018年4月,甘某香纠集好几个人逼迫反映人及妻子苏某某写下54万元的借条,并直接明确说明系之前借款的利息及最后一笔5万元本金。反映人在被逼无奈下,只好签下54万元的借条。按照甘某香的说法,其余49万元均系以高额利息转为借款本金。其余借条都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现象。 2018年5月7日,为完成讹诈反映人的不法行为,甘某香选择先在紫金县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单独以借条2起诉反映人,要求反映人夫妻偿还借款50万元。在得到紫金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2018)粤1621民初953号判决后,再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以借条1、3、4、5在东莞市第三法院起诉反映人及妻子苏某某,要求反映人及妻子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7.3万元,即东莞14982号案。两案累计金额为227.3万元。 甘某香在紫金953号案及东莞14982号案两案中,共出示5张借条及相关银行流水清单,但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条的内容严重不符,具体数据如下:
经统计,5张借条金额合共2273000元,但与借条的日期、金额吻合的转账金额仅有270800元,差额巨大,与一般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即使按照被反映人甘某香在东莞法院、紫金法院提交的向反映人及妻子苏某某全部转账记录(2016年9月—2018年3月)总金额为1766400元(但无论是甘某香或东莞法院均是按借款总金额1796400元计算,出现3万元的差距,系2016年11月17日甘某香两次向甘某胜转账3万元,第一次转账失败,但甘某香或东莞法院均予以计算该金额)。前述转账总金额1766400元,尚未扣减反映人已向甘某香偿还的部分借款本金。
由于甘某香向反映人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与其起诉的借款本金相差悬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她在东莞市第三法院、紫金县法院两案件中都提交了东莞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1月17日—2017年7月10日银行转账流水。先在紫金县法院,以其在2017年2月28日两笔42000元、50000元,2017年3月1日两笔50000元、38000元,2017年3月4日的一笔48000元,2017年3月7日的一笔48000元,2017年4月8日四笔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9300元予甘某胜的转账,合计465300元分别证明借条2项下出借款;之后,甘某香又在东莞市第三法院提交前述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借条1、3、4、5项下出借款。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法官韦某某予以认定,导致甘某香以同一份银行转账流水同时证明两笔不同的出借款之阴谋得逞。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甘某香以非法占有反映人巨额资金为目的,非法收取月息5%的超高利息,以高额利息转借款本金,虚高借款本金金额等手段,对反映人及妻子苏某某实施“套路贷”,并故意将同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分别在不同的两个法院、两个案件中重复使用,并用于证明的不同的出借款项。通过前述非法手段,获取法院判决反映人必须额外承担126万余元的巨额债务。两案累计判决金额227.3万元及利息,实际借款总金额1766400元,实际已偿还借款754910元,实际尚欠1011490元。两案累计判决金额与实际尚欠金额相差1261510元,尚未包含利息。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