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张某(就读于开远一中)在前往学校食堂就餐途中突然昏厥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离世。至今4年多时间过去了,事情仍未得到公正处理。”近日,家住云南牟定的刘某凤女士致函有关部门,恳请上级领导给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8年5月22日,开远一中致函刘某凤(张某的母亲)确定:“2018年2月27日上午12:15左右,开远一中高一年级3班学生张某(女,15岁)与另两名同学一同(小跑)前往学校食堂就餐途中突然昏厥倒地。校方没有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6:50不幸离世。”
其一,我们反映的问题。我女儿张某在云南省开远一中高一读书期间,不幸于2018年2月27日猝死学校监管范围之内,医院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但死亡具体原因不清楚,死亡准确地点也不明确,学校领导给孩子家长公函竟称“张某的死亡并非因外因导致,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并且学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未出现任何过错”,反而强调孩子是家属自愿送到学校的。
其二,就孩子猝死事件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时得到的回复。孩子张某死后,我们家属向省、州、市相关部门反映过问题,让我们难于理解的是,这些部门的回复大体一致:“你们家属认为学校有过错,就到法院起诉学校。”也就是说,这些部门都将学校“刑事犯罪”以外的学生猝死事件,视为任何学校领导不需要承担领导责任的“平常事”。
在万般无奈得不到任何落实处理情况下,我们只好到开远市法院起诉学校,结果不按事实、法律的公平正义来处理此案件,顺其校方律师在错误的事实面前越走越远,不仅没有督促学校总结在管理方面的失误导致优秀学生张某猝死于学校的严重后果,反而顺校方推卸所有责任的意见:“学校是没有责任的……未出现任何过错。”
其三,我们对造成孩子猝死原因的初略看法。作为学生家长,我们没有条件对孩子入学以来详细情况做深入调查,仅能根据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对造成孩子猝死原因提出如下初略看法。
原因1:校领导没有认真执行教育部多年来强调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单纯追求“考试成绩”,建立“特快班”,实施“高压教学”。我们从孩子猝死前半天教学全过程录像看到,当天上午上课过程中甚至出现全班罚站20分钟“集体变相体罚”(平时情况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原因2:学校食堂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怀疑学校食堂可能长期采购食品安全存在严重争议与潜在危害的“化学浸出”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成分食材,转基因饮料喂养家畜家禽“内蛋奶”,以及有农药残留农产品。
原因3:公立开远一中校园内设立私立“实验初中”,他们合办的食堂外包给私人老板经营,两校领导对学校食堂营养与食品安全疏于管理。
原因4:孩子们在校阳光下体育活动不足。我们从孩子猝死前半天教学全过程录像看到,天气良好情况下竟然没有安排任何课间操,令我们怀疑学校领导为了追求教学时间严重挤压对孩子健康至关重要阳光下体育活动时间。
其四,有关基本事实。张某并非是体质特异孩子,身体从小到初中三年,高中一学期都很健康。她的全部健康体质档案都建立在同一个学校开远一中。每个学期,学校都组织每位同学进行体检,但就张某的体检结果,学校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家属张某有任何疾病。
孩子初中入学前身体健康,无异常,无疾病,快乐好动。入学开远一中三年后,高压教学方式,吃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合作承包出去校内食堂三年的饭,学习期间孩子们阳光下体育活动有限,三年后孩子猝死。
孩子猝死后,开远一中2018年5月22日函告家长声称“张某的死亡并非因外因导致,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并且学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并未出现任何过错”,拒绝总结任何教训,拒绝承认任何责任。学校还说:你们家属认为学校有责任,就到法院起诉学校,要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还敢招生吗?
开远一中同一个校园内既设公立高中,又设私立的“实验学校”。张某同学是从同一个校园内的私立实验学校毕业,因成绩优异被公立开远一中高中录取,进入高中班。在私立实验初中还签订过上学协议。
张某生前怀着将来成为一名“治病救人”医生的理想,在学校努力学习,遵守纪律。我们家属在张某急救的第二现场,在开远市人民医院急救室看到孩子的,赶到时孩子正在急救室抢救。张某不幸死亡后,我们家属报了案,找了相关部门,与学校协商解决孩子的相关事务。看了张某在学校的生活轨迹监控视频,孩子上每节课都是很有精神的,中午放学去学校内食堂吃饭,也是同另两位同学一起小跑过去的,怎么就突然死亡了呢?
事后,我们家属又到学校监控视频上查找张某是怎样摔倒死亡的,但是从学校及派出所调查的监控视频上就找不到张某是怎样摔倒下去的最后过程,只看见张某躺在路边,有位同学去拉了她一下就走了的过程。我们怀疑学校把张某怎样出事的死亡的最后过程,从监控视频上删除。
从张某出事死亡的学校监控视频上看到,张某出事死亡的地点是学校监管混乱、人车混杂的路段。学校预见没有防范导致事态扩大,致张某死亡于学校的严重后果。而且,学校加重了孩子的学习负担。张某是公立开远一中“特快班”学生,进入开远一中还要求签订协议。“特快班级”与普通班级的教学进度差别很大。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向原告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以上事实属实,恳请上级领导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公正处理。
来源:教育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