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应捡察长:您好! 我叫杨立,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宜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申诉人钟宜彩的辩护律师。钟宜彩的案件从公诉、判决、上诉,到申诉,我均参与其中。对于该案存在的极不正常的问题,非常清楚。 首先,【判决书】引用、采信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都是证言。但这些证言中,不仅存在严重的断章取义、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与书证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 还存在篡改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伪造被告供述而判被告有罪。当事人及律师在上诉、申诉中, 均提供了上述断章取义、自相矛盾、互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的【证人笔录】和篡改证人证言、伪造证人证言、伪造被告供述的铁证。但是相关判决及裁定,对此仍然不予采信,仍然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其次,该案在证据的质证、采信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律师在各个程序中,多次要求证人出庭质证,但各个合议庭均对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判决书】、【裁定书】中,也不做任何说明。 再次,本案认定当事人贪污的事实,都是主观编造的。而且自相矛盾。如:【判决书】第6页,认定被告贪污的是400万股权,而在第23页的事实认定中,又认定为贪污现金400万元。当事人究竟是贪污股权,还是贪污现金,【判决书】竟然自相矛盾。以上具体事实见【申诉辩护意见】。 这样一个彻头彻尾的,普通百姓都能看明白的冤案,当事人在凄凉的、痛苦的申诉路上,已艰辛跋涉了17年,仍得不到一个公证的结论! 2006年,律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替当事人递交【申诉状】,省高法院竟然拒绝接受。无奈,当事人只有向监狱申诉,江西新康监狱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的申诉,符合【监狱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24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由此,新康监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处理意见书】,省高法院才不得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状】。但一拖6年无任何回音。对此,当事人和家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最后直到2012年4月14日,才给出了驳回申诉的结论。但奇特的是: 在找不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二页顺数第三行,将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的周路,竟然列为直接证人,从而认定被告收受周路二十万元。死人也能作证的大笑话! 当事人拿到省高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最高法院申诉。其间,先后九次赴京上访都无结果。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第一次视频接访的法官,是最高法院第九合议庭的熊劲松法官接访。熊法官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就明确说: 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但第二次视频接访时,就更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而且更换的这位景景法官(女)接访时,规定 40分钟的陈述,当事人刚陈述6分24秒,她就直接下结论: 我们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当事人反驳说,上次熊劲松法官明确说:“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她就关机走掉了。更匪夷所思的是: 她在2015年12月8日,第二次视频接访时,在当事人提供的铁证面前、她竟然采取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的态度。【视频接访记实】附后。以上所述,有法院系统录音录像为证。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最高法院第三巡迥法庭,曾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通知当事人: 决定2016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的申诉,要列为典刑案件视频接访。但到接访日又突然取消接访。随后,6月17日当事人就收到最高法院,4月28日签发盖章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律师不明白: 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诉已三年多了都无结果,为什么在第三巡回法庭决定要列为典型案件接访时,就突然有了结果?【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4月28日就签发了,为什么21天之后的5月19日,第三巡回法庭还决定: 作为典型案件接访当事人?但到接访日又为何突然取消接访?【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4月28日就签发了,为什么当事人到6月17日才收到? 而且是【特快传递】寄的,【特快传递】要走50天嘛? 在此其间、最高法院在做什么?背后究竟什么力量,在干涉案件审理?当事人依据以上事实,写了【六问沈德咏】一文(此文附后)。当事人提出的这六个问题,律师认为: 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为此,特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在百忙中过问此事,当事人已八十一岁了,希望在当事人非常有限的有生之年,依法重审本案,给他一个公证的结论!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6月23日 附件: 1,【六问沈德咏】。 2,12月8日【视频接访记实】 联系电话: 13801114793 八十一岁老人【六问沈德咏!】 我叫钟宜彩今年81岁。是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原巡视员。我们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向最高法院视频申诉中,遭遇到了两个匪夷所思的,怎么也想不通的问题。我们有充分理由证明: 是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强权干涉所至。事实如下: 第一个想不通:2015年1月26日第一次视频接访,是最高法院第九合议庭的熊劲松法官接访。熊法官听完我的陈述后就明确说:“你这个案件比较复杂,你也来过好多次了,这个案件我们要调卷, 认真审查-下给你下一个结论…”。(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录像为证)但之后、熊劲松法官就再也见不着了。同年8月18日视频接访时,换成了第八合议庭的景景法官(女)接访。规定 40分钟的陈述,我刚陈述6分24秒,景景法官就说:“时间到了,你的案子我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反问: 你是第一次接访,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 “案子没有什么问题”。上次熊劲松法官明确说:“案件比较复杂,要调卷审查。”我们七次赴京申诉,法官也从未说过“案子没有问题”。你凭什么说“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 她不回答我、竞然就关机走掉了!(有法院系统视频接访录音录像为证) 同年12月8日视频接访,仍然是景景法官接访。在我不断恳求她听听我的陈述,她才听完了我的陈述。但在我提供的铁证面前、她竟然采取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的态度。叫我们听了都匪夷所思、哭笑不得! 我们如此评议最高法院法官,大家肯定难以置信,由此,我将12月8日【视频接访记实】附后,恳求各位能看完【视频接访记实】: 就知道:景景法官在我提供的铁证面前,她是如何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妄加指责和威胁我的。 就知道:【判决书】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是证言。但这些证言中、有的证言,案卷中竟然找不到证人的证言笔录,证言不知从何而来?明显伪造;有的证言,明显是断章取义;有的证言,明显自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就知道:被告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斬钉截铁的否定!但【判决书】竟然都篡改成“被告供述”。(有案卷中被告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 就知道:我家三口判刑44年,究竟是铁案、还是冤案。 第二个想不通:2016年5月12日8点33分,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廖法官打电话给我说: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从在网上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刑事案件中, 选了五个典型案件由他们受理,你的案子在其中,到时要视频接访你。同年5月18日9点27分,廖法官给我打电话说:“明天9点你要准时到我院参加视频接访。第三巡回法庭是首次接访刑事申诉案件,有新闻单位参加。原定五个典型案件改为三个,福建一个、赣洲市一个,你的案子仍在其中。但5月19日第三巡回法庭法官接访我时,却又突然改变说:“钟宜彩你的案子已由最高法院在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我说:我的案子在最高法院申诉已经三年多了,但至今仍无结果呀?法官说:“很快会有结果”。果然、同年6月17日我收到了最高法院,只有一句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更为奇怪的是:【驳回申诉通知书】签发盖章的日子,却是2016年4月28日。 依据上述事实,我们不得不问、当时作为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以下六个问题: 问题一,【驳回申诉通知书】如果真的是在2016年4月28日签发的,为什么半个月之后的5月12日,第三巡回法庭还决定5月19日作为典型案件接访我?如果真的是4月28日签发的,为什么我到6月17日才收到?而且是【特快传递】寄的,【特快传递】要走50天嘛? 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 你沈德咏是为了阻止第三巡回法庭,5月19日要接访我,就将【驳回申诉通知书】写为4月28日签发的。由此,第三巡回法庭才只有改变主意说:“钟宜彩你的案子已由最高法院在审查,今天你就不要陈述了。” 问题二,我向最高法院申诉已三年多了都无结果,为什么在第三巡回法庭决定要列为典型案件接访时,就突然有了结果? 问题三,当熊劲松法官明确说了:“这个案件比较复杂,我们要调卷审查”。之后、最高法院为什么就立即更换熊劲松法官,由景景法官接访? 问题四,景景法官接访我时,为什么规定40分钟的陈述,我刚陈述6分24秒她就说:“时间到了,你的案子我们都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立即反问她、她不回答我,就关机走掉了。特别是她第二次接访时,在我陈述的铁证面前,她竟然装聋卖傻、蛮不讲理、对我妄加指责和威胁? 问题五,事实明明白白、只是景景法官个人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而她为什么硬要说成:“我们都认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六,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3条明文规定:【裁判书】要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看明白。但最高法院给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只有一句话:“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连条款都引用错误,是253条。)请问: 这一句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叫我们怎么能看明白?这是其一,其二,对我们提供的这么多新的铁证,不予采信,【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必须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但在铁证面前、办案法官根本找不到不予采信的理由,也就只有违规不说,避免又犯江西省高级法院,在驳回我的【申诉通知书】中,竟然将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的周路,也当作直接证人、认定我收受了周路20万元。死人都能作证的大笑话。 我们申诉中、之所以遭遇到上述这些匪夷所思的,怎么也想不通的问题,明眼人都应该知道: 只有在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干涉下才能发生。沈德咏为何要违法干涉我们依法申诉? 是沈德咏与他在江西的同乡、同学,所结成的“利益团伙”成员,2003年5月要将新余市国有新亚新公司,以5.628.73万元卖给他们指定的人。任命我儿子钟群(新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为改制工作组组长。我知道后非常震惊!因为我曾兼任过新亚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5月我辞职时,请市审计局做了离任审计,2003年5月30日余审字【2003】16号【审计报告】确认:新亚新公司净资产1.09亿元,货币资金(银行存款〕0.27亿元。也就是说:他们仅这一个项目,就侵吞国有资产5271.27万元。之后、我又了解到更多的新余“国企改制”的内幕,可以说更是触目惊心! (有铁证)我和我儿子钟群,就是因揭露、抵制他们疯狂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由此,这个“利益团伙”就抱制了我家三口判刑44年的,彻头彻尾的大冤案! 沈德咏为掩盖其“利益团伙”制造冤案的罪行,就只有违法干涉我们依法申诉。冤案铁证:请看12月8日我与景景法官【视频对话记实】就一目了然。 以上六个问题,如果沈德咏不回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也应当给我们一个说法。
附件:12月8日钟宜彩与景景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申诉人: 钟宜彩 谢春娥 钟群
最高法院【视频接访记录】 接访地点:新佘市渝水区法院远程视频接访室。 接访时间:2015年12月8日上午。 期排号:2号 接访法官: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 申诉人:钟宜彩。 参诉人:渝水区法院:李副庭长。 钟宜彩家人:钟霞、钟群、钟华、钟山、邓瑾、谢珊萍。 景景法官说:你的案子,上次视频接访以后有什么变化吗? 钟宜彩说:不是有什么变化,这次视频接访,恳求你能让我把话讲完,我提出的问题,你应当正面回答我,你认为我说的不对,应当反驳我。恳求你千万不要跟上次接访那样,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提出反驳,你就关机走人。 景景法官说:你要多少时间呀? 钟宜彩说:40分钟以内。 景景法官说: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指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 钟宜彩说:好、请你看以下铁证、可以全部、彻底推翻【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言。 (一)【判决书】认定我受贿48.5万元,判刑15年是冤案。 【判决书】14至15页称: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的证言,证实钟宜彩为周路,承接新亚新商城装饰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予以了关照,先后收受周路20万元人民币。 1,【判决书】列举的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其中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同时、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有庭审录音为证) (1)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陈时伟证言、证实商城装饰工程施工队伍由钟宜彩决定。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 经查,案卷中只有陈时伟05年7月10日做的一份笔录,但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判决书】第15页列举的陈时伟证言内容根本不符。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新余市人民北路48栋(陈时伟家) 时间05年7月10日。 询问人:胡晓鹏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在新亚新商城指挥部期间,是否说过周路给他送礼的事? 答:在我印象中记得钟宜彩说过一回这样的事。我记得当时是在指挥部的办公室说的。钟宜彩说: 昨天有个老板提了一袋子的钱到我家,我问他你这是干什么?你要这样,我就交公。 问:当时钟宜彩说这些话的时候还有谁在场? 答:我记不清了。: 上述笔录内容、是因为我在05年7月12日笔录中,陈述过周路送钱给我和我退还给他的事。办案人员为核查是否事实,所以讯问了陈世伟。 因为【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而且案卷中又只有陈时伟一份笔录,为查清陈时伟的证言究竟从何而来?我于2013年 9月 3日, 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312室一位女法官询问: 【判决书】列举的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能否向证人调查? 法官说: 请律师去调查可以。我就请杨立律师向陈时伟作了调查。现将【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调查地点:新余市天香度假村 调查时间:2013年 10月19 日 调查人:杨立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受贿案【判决书】中引用了你的证言,证明新亚新装修工程队伍是由钟宜彩决定的。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但案卷中钟宜彩笔录及庭审中钟宜彩对此都否认。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能向我说明吗? 答:92年我任新亚新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分管经费审批。工程经费审批都是按合同规定, 按工程进度进行审批。每付一笔工程款都要由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管员、工程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指挥四个人签字后,我才会在付款申请单上批字。工作中我们感觉钟宜彩工作认真, 对大家要求比较严格。从指挥部一成立他就要求我们的工程,要作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几年内我们指挥部在他的领导下从没有吃过承建单位的一顿饭。钟宜彩从未插手—笔工程款的支付。 问:那你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时要那样说? 答: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的引用,我不知从何而来? 问:你还说过装饰工程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实际情况到底怎样? 答:我根本不可能这样说,因为商城装饰工程招标,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在良山镇招待所进行全封闭评审; 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商城建设廉政监审委员会全过程监督。谁也不可能一个人决定。 问:你在这个案子中做过几份笔录? 答:就一次。是在我家做的。 问:如果钟宜彩案重审,您是否愿意就您今天的陈述出庭作证? 答: 我肯定出庭作证。 景景法官说: 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是什么时候取证的, 是案发后、还是案发前? 钟宜彩说: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所做的日期、地点和律师的性名,刚才不都唸给你听了吗。肯定是案发后。案子都没有发生,怎么会找他做笔录。这还要问吗。 景景法官说: 你的犯罪事实是发生1997年,案发是2004年。陈时伟证言是2013年已经是很多年之后这是其一。其二、06年你的案子审结了, 你这个是7年之后的笔录, 这种证言我们不可能采信的。 钟宜彩说: 不对。 景景法官说: 这不是对与不对的事, 实践中确实是这样的, 是时间比较长, 再一个案件审结也比较长, 这种证言、我们是没有办法采信的。 钟宜彩说: 【判决书】是依据陈时伟的证言、而认定我为周路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周路20万元。但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更本不符, 所以经请示最高法院法官同意后,律师才去向陈时伟调查。这份【调查笔录】查清了两个问题:一是,陈时伟明确说: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引用我的证言,我不知从何而来?二是,他在本案中又只做过一份笔录。由此,【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了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 请问: 为什么不可能采信?这与案发时间、案子审结时间,有何关联? 至于律师为什么到2013年才去调查, 是当年核查案卷时才发现:案卷中竟然有一些证人笔录与证人证言内容不符,所以才去调查。以下还会列举这样的例证。难道你认为: 这样的伪证,还应该采信? 景景法官说: 这个事情钟宜彩以前都是供述过的,你对你以前的供述怎么说啊? 钟宜彩说:我没有供述。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斩钉截铁的否定!有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 景景法官说: 【判决书】称:钟宜彩原在侦查机关供述,为周路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他在会议上提议并决定为周路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的事实。 钟宜彩说:这都是伪造、篡改和断章取义的。 景景法官说: 如果我发现你在申诉过程中说的有假话,肯定要给你驳回的,你再也无法申诉了。 钟宜彩说:我恳求你去查阅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 只要有一份笔录我承认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不要说驳回申诉、就是改判死刑!我不申诉。 景景法官说: 如果没有陈时伟这份笔录, 法院不可能把他这个证言写在【判决书】里, 这样一查,就可以查得到的。 钟宜彩说: 现在就是律师查到了,案卷中没有陈时伟这份证言的笔录呀!(景景法官对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再没有提出异议) (2)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15页称:杨景亮证言、证实商城装饰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 经查,案卷中只有杨景亮05年3月22日做的一份【讯问笔录】。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 太旧城老年公寓。 询问人:刘洪波 记录人:袁博 主要内容:笔录中只问三个问题:一是问:新亚新工贸公司从金亚公司退出的情况。二是问:你对新亚新公司国有股,以原价退出持什么态度。三是问:你认为金亚公司的投资是否有利润。 杨景亮上述笔录,通篇没有涉及【判决书】中,列举的杨景亮证言的内容。而且案卷中又只有杨景亮这一份笔录,由此证明: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因杨景亮当时只是工地的一名预算员, 商城装饰工程招标,他根本不知情。所以律师没有再向他做调查。 (景景法官对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没有提出异议) (3)程小龙证言,是断章取义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程小龙证言、证实装璜施工单位是钟宜彩在总指挥办公会议上决定的。” 请看: 程小龙05年6月15日的【审讯笔录】中的记载:: 地点:新余市看守所。 审问人:黄 杰。 记录人:胡新华 。 主要内容: 问:你是否知道商城装修工程的情况? 答:指挥部决定面向全国招标。发公告后收到全国26个招标方案。我们对各投标方案进行编号, 将投标单位的名称密封。聘请专家作评委。于94年3月集中在良山镇进行全封闭评审。最后经过评委投票确定了评选结果, 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结果是:江西一家、广东二家和深圳市装修公司,即周路这家公司。 问:是如何确定深圳装修公司的(这是明知故问) 答:是钟宜彩1994年5月的一次总指挥办公会上决定的。 钟宜彩说: 以上笔录记载证明: 【判决书】将程小龙陈述的招标过程的事实,全部隐匿。而断章取义只采信其中“钟宜彩会上决定的”这一句话。会上决定的、也是依据评委的意见,尊照指挥部的工作制度,再通过办公会讨论决定,这有什么错? 景景法官说:“我们不说这个,我们说一下别的。 钟宜彩说:【判决书】如此明显的断章取义,为什么要回避不说呢? (4)律师核查案卷还发现:装饰工程招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章志道、柯维灿的【讯问笔录】被隐匿。请看被隐匿的章志道笔录: 地点:新余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时间:2005年6月22日笔录 询问人:于接忠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你把参加评审活动的整个经过说一下。 答:1994年的一天、指挥部通知我参加商城装修工程的评审。当时成立了一个评审委员会, 成员有清华大学二人(名字记不得了)南昌大学常务副校长李嗣垦、江西建筑设计院院长吴旭、总建筑师王锦海、以及新余市城建局副局长柯维灿和我共七人。我们这次评审是在江西钢厂招待所进行全封闭式评审。对参评单位我们都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名称,工作人员封住了只见编号。大概经过二、三天的评审筛选出三、四个。当时指挥部还请市公证处二名同志参加。 问:指挥部有哪些人参加? 答:有钟宜彩、程小龙等人。但他们不参加评审,只是活动的组织者, 为我们评审提供后勤保障。 问:在整个评审活动中,钟宜彩是否为哪家单位中标打过招呼? 答:我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 柯维灿笔录中询问的内容与章志道笔录中询问的内容相同;柯维灿笔录中的回答与章志道笔录中的回答一致。由此,柯维灿笔录就不再唸了。 上述铁证、证明【判决书】认定“钟宜彩利用职权为周路谋取利益”所列举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三位间接证人的证言,有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而更匪夷所思的是,将两位直接证人、章志道、柯维灿,证明被告无罪的【讯问笔录】隐匿。如此判案、法理能容吗? 景景法官说: 你的意思是隐匿了, 在卷宗里面也没有是吗?原始卷宗里面没有的话,我没有办法认为存在这两份笔录。 钟宜彩说:谁跟你说了原始卷宗里没有?如果没有、律师怎么能复印得到呢?这两份笔录有名、有性、有时间、有地点都是办案人员做的呀!为什么你没有办法,认为存在这两份笔录。难道律师能伪造这两份笔录吗? 景景法官说:从定案里面没有你说的这二个专家,只是说陈世伟、程小龙、杨景亮…。它不作为证据来用的话、当然不用质证了。 钟宜彩说:周路究竟是怎么承接到商城装修工程的?章志道、柯维灿才是直接证人,他俩的陈述不但一致,而且与间接证人陈世伟、程小龙的陈述又完全吻合,为什么直接证人的证言、可以“不作为证据来用” 、“当然不用质证”?你说:从定案里面只是说陈世伟、程小龙、杨景亮。但他们的证言、也是伪造的和断章取义的呀。而且庭审录音可以证实: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 景景法官说:这是你认为必须的,但法院对这二份笔录舍弃了,这是不用质证的。 钟宜彩说:请问你:法院将直接证人、证明被告无罪的笔录舍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景景法官说:因为我们是申诉案件,原审判决没有认可,或者不再作为证据的证据,我们就不再讨论了。你还有其他的理由吗? 钟宜彩说:众所周知,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就是因为原审判决有错误。你却说“原审判决没有认可,我们就不再讨论了”那就是说:本案【判决书】中隐匿、篡改、伪造证椐,也不再讨论了? 那有你这样的法官,中国就没有了冤假错案。 2,【判决书】认定我利用职权为林鹰俊谋取利益,收受林鹰俊22.5万元的证据,存在的问题。 (1)林鹰俊04年12月4日审讯笔录中说:“鈡宜彩帮我打电话找支队长肖树芽,接到了交警支队车管所大楼的工程。鈡宜彩帮我到长林机械厂找厂长刘益纯讨工程欠款。所以我于99年春节前10天左右和2000年7、8月,先后送了22.5万元给谢春娥。(我老婆)。” 请看以下铁证、证实林鹰俊的上述证言是孤证、是伪证。 铁证一,请看被隐匿的肖树芽【讯问笔录】。 地点:市公安局肖树芽办公室。 时间:05年12月9日。 询问人:钟鸣 记录人:胡晓鹏 主要内容: 问:林鹰俊承接交警支队车管所大楼,是怎么接的工程? 答:因这栋大楼建在沙土乡土地范围之内,支队与乡政府讲好要由沙土乡的建筑队伍建。具体哪个队伍,由乡政府去定。后乡政府确定由沙土六建公司林鹰俊做。 问:林鹰俊接这个工程时,钟宜彩有没有为他找过你? 答:钟宜彩没有来找过我,没有为林鹰俊接工程的事说什么。 铁证二,车管所大楼【承建合同】证实:该合同签订日期是97年7月28日。林鹰俊笔录中说:他于99年春节前10天左右和2000年7、8月,共送22.5万元给谢春娥。(我老婆)也就是说:林鹰俊是接到工程后,分别相隔二年和三年才给我老婆送銭,这根本不合情理。 铁证三,林鹰俊04年12月4日笔录中说:“鈡宜彩帮我到长林机械厂找厂长刘益纯讨工程欠款。” 请看:被隐匿的、刘益纯【讯问笔录】。 地点:长林工业园区工会办公室 时间:05年12月8日 询问人:钟鸣 记录人:胡晓鹏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你认识吗? 答:我知道他是市委领导。但他不认识我,我与他没有打过交道。 问:钟宜彩有没有为林鹰俊出面向你们的公司追工程款? 答:在我手上是没有。 铁证四,林鹰俊于04年 10月13日被羁押,办案人员为逼其承认向钟宜彩行贿。竟然以新余铁路有一命案未破,对他进行威胁。但直到04年12月3日在长达51天内,案卷中仍然没有林鹰俊承认向钟宜彩行贿的笔录。而到04年12月4日在一天之内、林鹰俊做了七份筆录,筆录中承认了向钟宜彩行贿,由此、林鹰俊获得了释放。可见林鹰俊在12月4日这一天中的遭遇。 景景法官说:为什么说是孤证?谢春娥也证实了收钱经过, 所以林鹰俊的话不可能是孤证。 钟宜彩说: 林鹰俊说他接到车管所大楼的工程,是因为钟宜彩帮他找了支队长肖树芽,但肖树芽笔录否定了。怎么不是孤证?就此事而言,【判决书】列举林鹰俊证言、是要证明我为林鹰俊谍取了利益,这与谢春娥有何关联?就你所说:谢春娥也承认了,律师在法庭上宣续的、谢春娥亲笔书写的【审讯经过】和【我的申诉】两份材料中,指名道姓控告办案人员对她逼供、指供、诱供的事实,全部推翻了她的有罪供述。【审讯经过】和【我的申诉】两份材料,已装入了【申诉证据】中。请你去看【申诉状】? 请问:这么多铁证、还不能证实林鹰俊的证言,是孤证、是伪证吗? 景景法官说: 如果是隐匿的话,卷宗里就根本看不到。你们看到的,是不作为证据使用而已。还有别的吗? 钟宜彩说:肖树芽、刘益纯的笔录, 都是办案人员亲手做的。如果卷宗里都看不到了,那就不是隐匿的问题、而是销毁证据的问题。他俩的笔录都是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为什么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景景法官说: 这样,你刚才说的这两个人的名字我没有看到,所以我现在没法答复你。 钟宜彩说: 肖树芽、刘益纯的笔录,我们早就提交绐你们了。现在我又唸给你听了,你还说没有看到,审查申诉案、为何不看【申诉材料】? 钟宜彩说: 你开始就向我们提出的: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问题。我以上列举的铁证、已全部、彻底推翻了【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谋取利益的证言。相信您应该听明白了吧。 3,【判决书】中列举的林鹰俊、徐水香的证言,自相矛盾与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的事实。 (1)林鹰俊04年12月4日笔录中记載,林说:“我在99年8月中旬得知谢春娥中秋节要出国旅游,送给她2万元。”但谢春娥的【出国护照】证实她出国时间是99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二。 景景法官说: 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送钱人和收钱人他们之间的笔录,对得上、对不上? 钟宜彩说: 因为你要限制时间,今天我无法全部陈述。我肯求法官去看我们早已呈交最高法的,【申诉状】和【申诉证据】就知道:本案所有送钱人和收钱人他们笔录中的陈述,在送钱的时间与收钱的时间;送钱的数额与收钱的数额;送钱的次数与收钱的次数都对不上。送钱和收钱时,各自陈述的一些重要情节,都相互矛盾。我在【申诉状】第28--32页中,列举了送钱人徐水香笔录与收钱人谢春娥笔录中,对不上的事实;第35--37页列举了送钱人林鹰俊笔录与收钱人谢春娥笔录中,对不上的事实。为节省时间,以下我就只陈述徐水香的证言自相矛盾、与书证相矛盾的事实: (2)徐水香对送给我老婆20万元的来源,始终无法说清。 徐水香05年5月20日笔录记載,问:你送给钟宜彩20万元究竟是从哪里出来的? 答:我不清楚,要问周路。〔周路案发前三年就已死亡〕 徐水香是周路的妻子,又是公司的会计。作为妻子、而且自称20万是她一个人去送的,难道不问款从何来?作为会计,20万元能不记帐? 景景法官说: 这个不用唸了,贿金来源很多情况下都是不清楚的,贿金来源不是我们控诉的重点,你往下说好嘛。 钟宜彩说:徐水香自称20万都是她一个人去送的,她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人,但她連钱的来源都说不清,能说证据确凿吗? (3)徐水香说她送钱的原因,又与书证相矛盾。 徐水香05年5月20日笔录中记載: 徐说:“每次送銭都是结到了工程款,感谢-下鈡市长。因为每次结的工程款数额不同,给的钱的多少也不同,这与结工程款的数额间有一个比例。” 经查,周路工程款是分三笔付淸的。付款凭证证实:,每次都是“送銭”在先、而付款在后。付款数额大、反而“送钱”数额小, 根本不成比例。 第一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4年10月5日。付款的数额是71万元。 徐说:第一次送钱是94年8月。送钱数额是10万。 第二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5年9月22日。付款数额是339万元。 徐说:第二次送钱是:95年7月, 送钱数额是3万元。 第三笔付款凭证的日期是:97年2月3日,付款数额是300万元。 徐说:第三次送钱是:96年4月, 送钱数额是2.5万元。 上述送钱时间,是【判决书】最后认定的送钱时间。 景景法官说:徐水香所说送钱的时间、地点与谢春娥所说的一样吗? 钟宜彩说:徐水香开始说的送钱时间,与谢春娥说的送钱时间不一样,多的相差三年半,最少相差一年。祥情、请看【申诉状】第29-30页。 徐水香开始在05年5月20日笔录中,说的送钱时间是:第一次送钱是95年5月。第二次送钱是 95年1-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竟然说成第一次之前。第三次送钱是95年的春节后的一天晚上。第四次是95年3月的一天晚上。第五次是: 再过了几个月后的一天晚上。 之后,办案人员发现:徐水香上述笔录中所说的,送銭时间,不但自相矛盾与我家银行存款单也无法印证。由此,05年8月1日又将徐水香从深圳押到南昌再次审讯。徐水香在此次笔录中作了难以置信的更改。 第一次送钱,由95年5月,更改为94年8月。相差一年三个月。 第二次送钱,由95年1-2月份春节,更改为95年7月。相差半年。 第三次送钱,由95年的春节,更改为96年4月。相差一年两个月。 第四次送钱,由95年3月,更改为96年8月。相差一年五个月。 第五次送钱,由95年3月后几个月,改为97年3季度。相差两年。 徐水香如此更改“送銭”时间的原因:从谢春娥2005年7月14日笔录中的记載中,可以找到答案。在此次审讯中,检察机关向谢春娥出示了钟宜彩家人的银行存款凭单,谢春娥由此而依据银行存款凭单,更改了此前六次【审讯笔录】中,所陈述的送钱时间、存款银行、存款人姓名。谢春娥的笔录明显存在诱供、指供的事实。而在此之前、徐水香每次对送钱时间都是说:“记不淸了,大致在96至98年之间。”然而在8月1日的笔录中,突然非常清晰地将送钱时间,改成与谢春娥7月14日笔录中,所陈述的送钱时间。明显徐水香是根据谢春娥,2005年7月14日笔录中的更改、而更改了她送钱时间。再从2006年7月16日,谢春娥写给律师杨立的信中,她陈述了2005年7月14日的审讯经过,更充分证明了上述事实。此信、我们装入了【申诉证据】中。更祥事实、请看【申诉状】第28-32页。 景景法官说:徐水香是周路的妻子吗? 钟宜彩说:是。 景景法官说:如果她是周路的妻子,你就不用再说了。说下一个理由吧。 钟宜彩说:【判决书】认定我受贿周路20万元, 周路案发前三年就早已死亡,徐水香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人,而她的证言、又如此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为什么是周路的妻子,就不用再说了呢? (景景法官对此、没有回答 ) 4,徐水香身份存疑。 律师易学宁在仔细阅读证词中发现:证人徐水香自称是:浙江江山市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市,在深圳、江山两地居住。但案卷中徐水香的身份证,却显示是江西万载县号码,而据万载县公安局户政科反映,查无此人。特别是我和我的律师多次恳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庭审中无一证人出庭。 (二)【判决书】认定我贪污400万元(未遂)判刑15年是假案。 请看以下铁的事实、铁的证椐,证明是假案。 第一、刑法规定: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有财产。 【判决书】对此、第23页称:经查‚新余市政府将94.23亩土地划拨给金亚公司,并同意出让给韶嘉公司,其差价400万用于太阳城公共设施建设,系政府的专项补贴,属国有财産。 94.23亩土地、如果是政府划拨给金亚公司的土地, 毫无疑问400万属国有财産。但现有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的【书面報告】、市政府批文、征地合同和付征地款、付土地出让金收据,充分证实94.23亩土地,是政府出售给金亚公司的土地。决非划拨土地。同时、金亚公司从注册登记之日、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之后,变更为民营企业,决非国有企业。由此,可以结论: 金亚公司将购買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转售给韶嘉公司,所得400万元是公司的合法收入。决不是政府专项补贴,更不属国有财產。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94.23亩土地是划拨给金亚公司的,那金亚公司是不要付钱的。请问:【判决书】所说的“其差价400万”从何而来? 景景法官说: 从【判决书】看,不是说划拨土地,而是说优惠供给,应该是优惠了很多钱给金亚公司。 钟宜彩说:判决书第23页白纸黑字写着:“市政府将94.23亩土地划拨给金亚公司。”刚才又念给你听了,你既不看【判决书】、又不听我们的陈述?还武断:是优惠了很多钱。只要是出售土地、价格优惠是政府决定的。如果将优惠部分认定为国有财产,那叫什么优惠?何况有证可查、当时在仰天大道同一地段,征地的企业就有三家,其地价都一样,哪来“优惠供给”。 景景法官说:另外二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法人代表是谁? 钟宜彩说:我记得一个外资企业、一个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我不知道。 第二、刑法规定: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判决书】对此、第8页称:经查、钟宜彩01年8月被市委任命为(国有)工贸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02年8月受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03年5月虽被市委免去了工贸公司的职务,但未被免去金亚公司的职务,所出示的相关书证能够证明钟宜彩,仍是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我任金亚公司董事长的原因,是工贸公司当时控股金亚公司。03年5月我辞去工贸公司董事长之后,工贸公司新任董事长宋春雷,在金亚公司03年5月22日召开的一届三次董事会上,宣布市委副书记宋才火【三点指示】,要将工贸公司股份全部退出金亚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500万股给太阳城公司。由此,工贸公司就由控股变参股。依据【公司法】我辞去了金亚公司董事长。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判决书】认定钟宜彩03年5月未免去金亚公司的职务,证据何在?法律依据何在? 其次,江西省委,(2003)11号【关于钟宜彩同志免职退休的通知】证实:03年1月10日钟宜彩已办退休。【判决书】认定钟宜彩03年5月、仍是工贸公司委派到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证据何在? 景景法官说:这个事情发生在那一年,是钟宜彩被辞去工贸公司职务之前、还是之后?钟宜彩金亚公司的职务,是什么时候辞去的?卖土地是什么时候批准的? 钟宜彩说: 我列举的以上铁证、已充分证实:到03年5月22日,我不但辞去了所有职务,也办理了退休手续。批准卖土地以及办理出售手续,都是在03年5月22日之后。(有书证和财务凭证为证) 景景法官说:你不能这样规避,很多犯罪都是在退休前策划,退休后实行的。你如果是在退休前策划,在退休后收获成果,同样也是犯罪的。 钟宜彩说:如果我是在退休前策划好的, 那【判决书】就必须列举我策划的事实和证据。但【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难道仅凭你的猜想定罪吧? 第三,刑法规定:认定贪污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国有财產。 对此,只要查清400万元的来龙去脉,就一切都明白了。但【判决书】却隐匿了这—客观事实。有证可查,400万元的来龙去脉是: 1999年新余市委决定兴建一个面向全市的老年公寓,任命我担任筹建小组组长。因地址选在仰天岗森林公園内,所有公共设施都要重新建,为吸引外商、内商投资,政府承诺“四通”经费由政府承担。但资金一直无法到位,政府最后答复,“走市场运作之路自筹资金。”由此,经政府批准、我们组建了中外合资金亚房地産开发公司,具体承担老年公寓的建设。公司在城郊购买了94.23亩土地,想通过商品房开发解决“四通”经费。但公司支付130万元后再无力支付征地款而搁置。之后,韶嘉房地産公司要求按原购地合同价由他们购买此地。因地价已升值他们同意无尝支付400万给金亚公司。对此办法、金亚公司向市政府写了【书面请示】,明确所得400万用于老年公寓“四通”建设,市政府书面批准了。同时,金亚公司财务凭证、证实400万如数进入了公司帐户,并全部用在了“四通”建设。这就是400万元的来龙去脉。 以上事实证明: 400万都是在阳光下运作, 都用在了“四通”建设,形成了不动產。被告何来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国有财產的行为? 景景法官说: 现在你是想逃避,谁会相信房地产商会白送你400万元。 钟宜彩说: 400万的来龙去脉我有证、有据,陈述得清清楚楚。你却说成是“房地产商白送我400万”你这是从哪里听来的?你这样的提问,真是匪夷所思!我无法回答你。 景景法官说:你本身就是政府人员, 你说是政府批准的。 钟宜彩说: 我03年1月就办了退休手续,转卖土地、是03年6月政府才批准的,怎么到03年6月“我本身还是政府人员”? 景景法官说: 400万股权转换了没有?虚假股东怎么解释? 钟宜彩说: 股权如果转换给我了,那我还有什么理由申诉。因你要限制时间,我请法官去看我的【申诉状】第1--5页; 律师【申诉辩护见意】第1--3页; 其中对股权问题和虚假股东问题、有证、有据, 说得清清楚楚。 第四【判决书】认定所谓贪污400万未遂,其认定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判决书第6页称:400万(国有)股权被钟宜彩私下拥有。第24页又称:钟宜彩将金亚公司人民币4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请问:如果是贪污国有股权400万、案卷材料已经证明: 国有股早已全部退出金亚公司,何来国有股?如果是贪污人民币400万、案卷材料已经证明:400万已用于老年公寓的“四通”建设,形成了不动产。何来400万人民币?我究竟是贪污股权、还是贪污现金?至今我都弄不明白? 第五,判决书第6页称: 钟宜彩私下将金亚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民营公司,登记股东为曹建武、韶嘉公司、李小梅 ,从而掌控金亚公司财产。 众所周知:金亚公司办理登记变更的原因:是因外资股和国有股都已退出, 原中外合资的金亚公司只剩下三个民营股东, 原注册资金2000万减为900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变更。同时、外资撤走、是经工商局批准的。国有股退出、是市委决定的。【判决书】凭什么认定是我私下所为。 (景景法官,对以上第四、第五条内容,没有提出意见。) (三)、【判决书】认定我挪用公款10万元判刑四年是错案。 1,【判决书】第23页称:被告私自决定从公司挪用10万元给陈桂华个人使用。 现有陈桂华借款单证实: 借款单上、有分管财务的副经理程小龙和我的共同批字,且程小龙批字同意在先。同時、陈桂华04年12月24日笔录中也明确说:我向钟宜彩要求借錢,钟宜彩说单位的錢私人不好借。我说我付利息,以房产证低押只借几个月…。钟宜彩说:我与程小龙商量一下再说。【判决书】认定被告“私自决定。”证椐何在? 2,【判决书】第23页称: 被告决定将金亚公司的公款,挪给陈桂华使用的时间为03年10月17日,而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变更登记是在04年2月,故案发时金亚公司仍是中外合资企业,鈡宜彩是委派到中外合资金亚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认定、严重失实,没有证据支持。请看以下铁证: (1), 03年10月21日召开的金亚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证实: 工贸公司国有股,全部退出金亚公司;代表国有股的股东、董事以及工贸公司的职工也同时退出金亚公司;外资股也全部退出。由此、同日下午剩下的三位(私营)股东召开了股东会, 选举产生了金亚公司二届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会当日召开了二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一是将金亚公司变更登记为民营企业。二是决定聘请我为总经理。对此、我问参会的公司法律顾问姚建,我能否接受聘请?他说: 你已办了退休手续,又辞去了所有公职,已不属国家公务人员,可以接受聘请。(有会议记录为证)由此,我接受了聘请。于10月21日行使(民营)金亚公司董事会授予我的管理职权。所以我批准陈桂华借款是10月23日。(有陈桂华借款单上我的批字日期为证。)请问: 到10月23日、金亚公司何来公款?何谈金亚公司仍是中外合资企业? 何谈鈡宜彩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景景法官说:将10万元钱借给陈桂华,【判决书】认定是10月17日,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是04年2月啊!你怎么解释? 钟宜彩说: 我在借款单上批字的日期是10月23日。这是铁证。【判决书】认定我批字是10月17日证据何在?金亚公司民营化改制的日期,是金亚公司二届一次董事会于03年10月21日作出的决议。【判决书】认定04年2月,这是董事会决定改制之后,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完登记、变更等所有手续后,工商部门发证的日期。我是03年10月21日接受聘请,我理所当然从10月21起,行使董事会授予我的管理权。这发证的日期与我行使公司管理权并无关联。 景景法官说: 那么10月17日是怎么来的? 钟宜彩说: 这明显是【判决书】为了认定我挪用公款罪,而伪造的。 景景法官说: 你们要讲真话,如果一旦发现你们讲了假话,对你非常、非常不利。 钟宜彩说:我以上说的都是铁证!我讲了假话你可以加刑! 景景法官说:我不能给你加刑啊!我想问一下,这10月17日究竟是怎么来的?请告诉我。 钟宜彩说: 你怎么问我,你应该去问写【判决书】的法官呀! 景景法官说:你不要什么都不承认, 你再狡猾的话, 对你没有任何好处啊!你到底和程小龙交流过这些事情,什么时候程小龙请示过你,你只有说清楚才好啊! 钟宜彩说: 因我根本就没有“挪用公款”,所以我明确告诉你:我与程小龙之间的交流,都是正常的工作交流。如果你认为我们的交流与“挪用公款”有关,那【判决书】必须列举事实和证据。但【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呀!我看你今天不是接访申诉人的申诉,而是在审讯犯罪嫌疑人。 景景法官说:庭审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挪用公款1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是这样的吗? 钟宜彩说: 不对。一是本案先后有五位辩护律师,都一致做无罪辩护。有律师【辩护词】为证。二是庭审中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斩钉切铁的否定! 有庭审录音为证。你说“没有提出异议。”证椐何在? (2),新余市分宜县法院在审理程小龙、陈桂华挪用公款案中,认定这十万元借款为一般借贷。否定了公诉机关对挪用公款的指控。同一事实、为什么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重要声明 1,为了节省领导时间,我将视频接访中,一些过程性的和与案件无关紧要的内容删除了。但【视频接访记录】中,景景法官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完整的、准确的记录。若与【视频接访录音】对照、有断章取义或篡改之处,我承担法律责任。 2,因我儿子钟群当过播音员,所以我把我写好的【申诉材料】,叫钟群读给景景法官听。景景法官听后提出问题就我来回答。因我的回答都是有理、有据的,无可辩驳的事实,景景法官无法反驳。她就以听不懂我的话为由,不断、打断我的话,不准我说要钟群说。而钟群刚出狱回家他还不了解我的案情,无法替我回答问题。所以我只有在【视频接访记录】中,将当时我要回答,而景景法官又不准我回答的话,写在了【视频接访记录】中。由此,我回答景景法官的有些话,可能在【视频接访录音】中听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