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不仅有1999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承包期为30年并有与南陈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我女儿李某户口在我处,是南陈村村集体组织成员,至今在本村内享有选举权。2012年10月份,南陈村委会以我女儿李某结婚为由,强行收回其1.5亩承包地并发包给李某明(已故)之子李某,又另行签订经营权证,侵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囗镇南陈村村民李某东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在2010年患了脑血栓病,当时我女儿还正在上学。在2012年10月份,村小组长李某银来收地,我不拿,他说:“不拿不行,咱村上规定无论户口在不在村上都得拿地。”所以就给我收回了。当时至现在,我们父女的户籍劳保都在我们这儿交,至今也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也有选举权。 来源:妇女权益保护资讯 |